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市重点项目即列入市政府管理的重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和本市发展规划,具有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带动产业升级能力强的特点,是今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增长点,对于推动投资结构调整和投资持续增长,促进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市重点项目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推动市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本地本部门重点项目建设。

二、切实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市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主要在下列项目中确定:一是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二是重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三是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是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其他重点项目;五是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登记,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报送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方案,经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重点办下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计划执行中有符合条件的新项目可及时纳入;对实施过程中发现已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取消。

三、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扶持措施

(一)优先保障资源配置。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在省下达本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土地指标专项用于市重点项目,对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建设市重点项目的企业。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市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依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优质服务”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市重点项目实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各有关职能部门不论职能分工,首家受理部门要负责告知办事程序。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要按照规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对不属本部门办理的事项,必须在1个工作日之内告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转送相关部门。对于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主管部门实施并联审批。需报国家、省审批的,主管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供气、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对市重点项目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搞好衔接,优先予以保障。

(三)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通过各类银企洽谈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基金参股市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项目业主通过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贴息资金时,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四)优化外部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对市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未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为市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建立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制度

(一)落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分级负责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市重点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督办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市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搬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市直属和跨县市区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电、林业、电信、电力、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分别对市重点项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二)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每年一季度,领导小组与责任单位签订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年底组织工作考核,对建设进度和质量或前期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和领导联系制度。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报,分析研究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市重点项目,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联系,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位主要责任人、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重点项目的报告和督办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市重点办报送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及工作动态。市重点办每季度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等问题进行督办并印发通报。

(五)建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制度。市重点办建立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对暂未明确业主的重大项目,由市重点办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承担前期工作,待投资业主正式确定后移交。市县(市)区(宜昌开发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经费,专项用于所属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精心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建立和充实重点项目库;设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班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强力推进谋划或储备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确保形成“策划一批、推进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梯次推进和滚动发展的格局。

(六)建立重点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负有责任的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点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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