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和《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已经2011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湘潭市城市管理考核奖惩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1〕9号)精神和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
通过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城市“脏、乱、差”现象,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城市。
二、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以块块考核为主的原则;
3.日常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4.重奖重罚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考核范围(根据城市区发展空间调整情况,即时调整考核范围)
雨湖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湘江以北、北二环以南的所辖城区范围。
岳塘区(高新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东至昭山示范区连接处;南、西、北至湘江堤沿线。
九华示范区:建成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东至九华大道,西至科技大学—和平大道,北至吉利大道,南至二环路、莲城大桥和湖南科技大学校村结合部。
昭山示范区:所辖建成区范围内。北至长沙县连接处,南至岳塘区连接线,西至仰天湖东岸,东至凤形山。
(二)考核对象
1.城市区、示范区
雨湖区、岳塘区(含高新区)、九华示范区、昭山示范区。
2.市直部门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湘潭日报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省驻市单位
湘潭电业局、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构成
(一)城市区(示范区)1000分
1.市容市貌执法(含河道内占道经营)(200分)
2.环境卫生(含河道内清扫保洁)(250分)
3.控违拆违工作(含河道内控违拆违工作)(150分)
4.市场管理(50分)
5.城市管理工作经费保障(50分)
6.公用设施建设(50分)
7.社会评估(150分)
8.投诉处置(100分)
9.交办督办(从总分中扣分)
(二)市直部门、省驻市单位(1000分)
市直部门、省驻市单位的“门前三包”、信息处置、社会评估的考核分值分别占本单位1000分中的50分、100分、150分;交办督办工作的考核计分在总分中计算,在各部门的考核内容中不再分列。
1.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⑴生活垃圾处置(100分)
⑵园林绿化(300分)
⑶灯饰管理(150分)
⑷广告管理(100分)
⑸燃气管理(50分)
2.市城乡规划局
⑴规划监管(200分)
⑵公用配套设施规划与管理(50分)
⑶房屋审批和监管(150分)
⑷无证建筑及构筑物认定(300分)
3.市房产管理局
⑴房屋征收管理(200分)
⑵物业小区管理(200分)
⑶廉租房、公用租赁房及直管公房的管理(300分)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⑴城区主、次干道维护(含桥梁)(400分)
⑵占破管理(150分)
⑶基建工地管理(150分)
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⑴“五小店”管理(350分)
⑵户外广告管理(50分)
⑶市场规范管理和执法(300分)
6.市交通运输局
⑴车站、码头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150分)
⑵公共运输工具的卫生及防污保洁(150分)
⑶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监管和查处(300分)
⑷协助打击“摩的”、三轮跑跑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100分)
7.市国土资源局
⑴储备土地管理(250分)
⑵集体土地征收管理(150分)
⑶集体土地无证建(构)筑物认定执法(300分)
8.市公安局
⑴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300分)
⑵犬类动物饲养审批和管理(200分)
⑶加强交通秩序的管理(200分)
9.市水务局
⑴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50分)
⑵河套综合整治(200分)
⑶污水处置管理(100分)
⑷协助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50分)
10.市商务局
⑴市场规划建设(200分)
⑵直管市场的管理(350分)
⑶其他市场的行业管理与指导(150分)
11.市民政局
⑴城区地名牌设置和维护(200分)
⑵门牌的编号管理(200分)
⑶社会救助(300分)
12.市卫生局
⑴卫生许可的审批管理(350分)
⑵创建全国卫生城市(350分)
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⑴取缔无证餐饮门店(400分)
⑵餐饮卫生安全监管(300分)
14.市环境保护局
⑴噪声管理(150分)
⑵汽车尾气治理(100分)
⑶粉尘治理(100分)
⑷固体废弃物管理(100分)
⑸油烟整治(100分)
⑹废水达标管理(150分)
15.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⑴城市管理宣传(300分)
⑵数字电视设施设备施工现场维护(250分)
⑶数字电视设备维护管理(150分)
16.湘潭日报社
城市管理宣传(700分)
1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⑴交通综合管理和执法(450分)
⑵协助非法营运整治(150分)
⑶配合汽车尾气治理(100分)
18.湘潭电业局
⑴电力设施设备施工现场维护(400分)
⑵电力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50分)
⑶协助违法建设拆除工作(150分)
19.中国电信湘潭分公司
⑴通信设施设备施工现场维护(300分)
⑵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50分)
⑶协助非法小广告整治(250分)
20.中国移动湘潭分公司
⑴通信设施设备施工现场维护(300分)
⑵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50分)
⑶协助非法小广告整治(250分)
21.中国联通湘潭分公司
⑴通信设施设备施工现场维护(300分)
⑵通信设施设备维护管理(150分)
⑶协助非法小广告整治(250分)
五、考核机构
市直部门、省驻市单位和城市区(示范区)城市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考核由市政府办负责考核。
六、考核方法
1.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分为暗检与明检。
暗检: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人员采取暗检方式每天24小时进行巡查。
明检: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组织1次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集中检查。
2.社会评估。包括民意测评、公众调查等,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3.投诉处置。以市信息监督指挥中心、市长公开电话、媒体曝光等为考核依据。
4.交办督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各考核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交办督办。
七、考核计分及权重
(一)考核计分
1.考核计分采用千分制计分方法,其中日常督查占75%(暗检65%,明检10%),投诉处置占10%,社会评估占15%。
2.对交办督办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按考评标准在当月总计分中予以扣分。
3.每季总计分=季日常检查计分×75%+季信息处置计分×10%+季社会评估计分×15%-督办扣分。
(二)在绩效考核中所占分值
1.雨湖区政府、岳塘区政府(含高新区)城市管理工作占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中的20%。
2.九华、昭山示范区城市管理工作占年终绩效考核总分中的5%。
3.市直相关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占市年终绩效考核总分的比例如下:
⑴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50%)
⑵市城乡规划局(30%)
⑶市房产管理局(30%)
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
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5%)
⑹市交通运输局(10%)
⑺市国土资源局(10%)
⑻市公安局(10%)
⑼市水务局(5%)
⑽市商务局(5%)
⑾市民政局(5%)
⑿市卫生局(5%)
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
⒁市环境保护局(5%)
⒂市广播电影电视局(5%)
⒃湘潭日报社(3%)
⒄市交警支队(50%)
4.市交警支队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及奖励,年终考核总成绩占市公安局对其年终考核成绩的50%。
八、考核奖惩
(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1.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先进城市区(示范区)、先进工作单位和先进个人。
2.奖励资金的80%用于城市管理工作投入,20%用于奖励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3.各区所得奖金不能抵减城市管理工作的预算资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奖惩
1.对季度考核排名第一的城市区(示范区)奖励50万元(不设并列名次)。
2.对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城市区(示范区)罚款20万元。
3.市直部门和省驻市单位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每季奖励3个考核单位,奖金为3~10万元。
4.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末位的城市区(示范区)、市直部门,采取约谈措施,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分管负责人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每次约谈均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监察局记录在案。
5.年终对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城市区(示范区)、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6.省驻市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罚款的划转
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城市区(示范区)罚款,由市财政局从下拨经费中扣除,划转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考核专用账户。
九、考核监督
1.每月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考核办公室将上月考核情况,在次月初进行全面讲评,以VCR的形式(图片、文字相结合),真实反映各城市区(示范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对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
2.每月考评结果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文字形式报四大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反馈给各城市区(示范区)及相关单位。
3.每季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市民代表参加讲评会。
4.每季考评结果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布。
5.城区32条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含“门前三包”)、交通秩序实行市、区领导分段联点负责制。
6.考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城市管理委员会及考核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湘潭市城市管理考评试行标准
说明
一、考评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2.《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3.《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发〔2011〕9号);
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5号);
5.《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拆除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72号)及《湘潭市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考评标准计分
1.城市区(示范区)及市直部门考核均以1000分分值计算。
2.城市区(示范区)及市直部门因城市管理工作不力,在媒体上曝光并造成影响的,每次从总分中扣除5~10分。
3.每个项目以对应分值为底线,扣完为止。
三、各参考单位有关城市管理的实施意见、机构、体制及考核奖励办法暂未列入考评记分的,具体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本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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