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江西路南段与兴村路东段道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江西路南段与兴村路东段道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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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州市湘江西路南段与兴村路东段道路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111文件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6.5711公顷。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州市湘江西路南段与兴村路东段道路项目。
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仁湾镇青草铺村、陈家村和刘家村(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征收面积6.5711公顷,其中耕地4.2731公顷,其他农用地0.2535公顷,建设用地1.7288公顷,未利用地0.3157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凤凰园分局(联系电话:0746-8338038)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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