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关于201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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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201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0年继续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区)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
2009年,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执法“双创”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泗洪县被省国土资源厅授予“江苏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称号,全市10个乡镇被市政府表彰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为进一步搞好创建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典型示范作用。2010年,全市继续开展“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发展的高度加以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
二、坚持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的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是具体的实施单位。“土地执法模范县”的标准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标准执行。“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标准继续按照2009年已下发的标准执行。
全市“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安排如下:
1.申报。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接通知后,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府申报,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此项工作4月底完成。
2.宣传发动。运用多种方法,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细化安排,明确专人负责,要注重宣传工作的实效,力争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保护土地的热情,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3.制定和细化实施工作方案。各县(区)政府要对照创建标准,围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土地、依法使用土地、集约节约用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新发生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历史遗留案件解决、用地矛盾化解、土地信访接访等工作重点,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
4.督促检查。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10月初,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照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后申报验收。
5.考核、评比。10月下旬,市政府将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验收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初步验收,并将初查达标的县区推荐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6.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创建工作与土地执法模范县区创建工作统一部署,同步进行。
三、表彰奖励
对达标的土地执法模范县或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达标的土地执法模范乡镇,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另外,此项工作将作为市政府今后的正常工作,不再每年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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