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监管职责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监管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扬府办发〔201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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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监管职责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57号
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由于相关配套制度尚待健全和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关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具体行政许可及监管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这一过渡时期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卫生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外地做法,现就明确当前食品加工小作坊及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有关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前店后坊式食品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及监管职责
1、提供现场就餐的,以及既提供现场就餐也提供外卖的,由卫生部门受理申请,会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
2、不提供现场就餐,仅供外卖的,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非前店后坊式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行政许可及监管职责
新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卫生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卫生条件的审核工作。
三、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行政许可及监管职责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可延长到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时为止;新办保健品生产企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新申办销售保健食品(包括专营保健食品)的,由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有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上级有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协调。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印发规定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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