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4年度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4年度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2014年度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7日

抚州市2014年度县(区)教育工作目标

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据市政府下发的《抚州市2014年度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重点考评县(区)政府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项目建设、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发展高中教育、维护教育和谐稳定、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等8项工作落实情况,推动全市教育工作创先争优,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项目及分值

(一)依法落实教育经费(20分)。

1.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达到“三个增长”计3分,其中有“一个增长”未达到,此项不计分。

2.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政策规定计1分,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含平均值)计3分。

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全部拨付用于教育事业发展计6分。(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2分,未足额征收不计分;(2)当年全部拨付用于教育计2分,未全部拨付不计分;(3)教育费附加30%以上(含30%)用于职业教育计2分,未达到不计分。

4.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教育计2分,未达到不计分。

5.全部落实上级项目资金配套要求计3分,未足额配套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6.确保教师工资(含绩效工资)、教师培训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计3分,未到位不计分。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3分)。

1.全面落实并完善“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计5分。(1)教师调配由当地人事部门凭教育行政部门调动函办理相关手续计2.5分;(2)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计2.5分。

2.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当年补充教师数不低于上年度教师自然减员数计3分。

3.完成农村小学教师、幼儿教师定向培养计划计5分。(1)完成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计划计4分;(2)完成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计1分。

(三)完成教育项目建设(15分)。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中小学校安工程、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高中资源扩充工程、学前教育推进工程、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和实训基地建设工程等教育项目建设任务计10分。(1)上级下达项目按要求全部开工计4分,部分开工按比例计分;(2)按要求全部竣工并使用的计6分,部分竣工并使用按比例计分。

2.年度内有教育项目列入县(区)政府重点工程,并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计5分。(1)有教育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工程计3分;(2)按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计2分。

(四)加快学前教育发展(10分)。

1.编制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计1分。

2.加快推进县城区公办幼儿园建设计2分。(1)当年新建成一所县(区)直属公办幼儿园计2分,只开工在建一所县(区)直属公办幼儿园计1分;(2)当年没有新建但县城已建有两所及以上县(区)直属公办幼儿园的计2分。

3.加快推进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计3分。(1)每新建一所计1分;(2)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每改建1所计0.5分。累计最高3分。

4.加快示范幼儿园建设计2分。(1)当年参加省示范园评估,每通过1所计1分;(2)当年参加市级一类园评估达到市级示范,每通过1所计0.5分。累计最高2分。

5.落实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计2分。(1)当年上级奖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计1分;(2)制定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政府支持新建一所达标的民办幼儿园计1分。累计最高2分。

(五)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12分)。

1.优化资源配置,逐步缩小校际间差距计6分。(1)按要求完成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项目及时投入使用计1分;(2)城区学校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计3分。每发现一所学校存在“大班额”现象扣1分,扣完3分为止;(3)积极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每组建一个教育集团并有3所以上学校参与集团化办学计1分,累计最高2分。

2.全面落实农村及边远山区教师补贴计1分;农村教师当年补充数达到自然减员数计1分。

3.积极组织市级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计4分。(1)制定创建方案计1分;(2)有1所以上学校创建成功计1分,累计最高3分。

(六)统筹发展高中教育(12分)。

1.加强普通高中建设和管理,积极参与市、县(区)高中统筹发展进程,有学校提出申请加盟优质高中集团学校计1分。

2.推进高中多样化特色办学、提升教育质量计5.5分。(1)在办学过程中具有1——2项与其他学校不同的办学特色,并取得一定成绩计1分。(2)普通高考成绩二本及以上上线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计1.5分(低于平均水平不计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计0.2分,累计最高3分。(3)学生获学科竞赛、体艺类竞赛奖最高计1.5分。其中:获省级一、二等奖,每人每次分别计0.3分、0.1分;获全国一、二、三等奖,每人每次分别计1分、0.7分、0.5分。

3.统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计2.5分。(1)参与全市职业教育联盟计1分;(2)职业学校新增对接企业2个及以上计0.5分;(3)职业学校与市内企业联合开办“冠名班”计1分。

4.完成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提高全日制学生的比重,计3分。(1)中职招生完成率(含非全日制学员)达100%计1.5分,未达到按比例计分;(2)在校全日制中职招生数占实际招生总数(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员)达100%计1.5分,未达到按比例计分。

(七)维护教育和谐稳定(11分)。

1.加大教育乱收费治理力度,年度内无教育乱收费行为计3分。(1)签订责任书、落实各项工作职责计1分;(2)没有教育乱收费信访件计2分。

2.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计6分。(1)所有学校建立安全台账,定期开展安全排除并整改计2分;(2)年度内无责任和非责任事故计4分。其中无学生溺亡事故计2分。

3.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计2分。(1)未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计1.5分;(2)按时办理并回复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计0.5分。

(八)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7分)。

1.积极参与抚州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和全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建设,出台了相关文件、制定了实施方案计1分。

2.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改革任务(含课题研究)计4分。完成任务达到50%的按比例计分;完成任务不足50%的不计分。

3.全面开展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计2分,没有开展不计分。

(九)奖惩项目评分标准。

1.当年补充教师数每超过上年度教师自然减员数10%加计0.5分;当年“三定向”实际招生数超过计划数,每超过10%加计0.5分。

2.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试点工作,制定文件加计1分,交流轮岗面达到5%以上加计4分。

3.县(区)政府对当年荣获教育奖项实行加分(不含各种竞赛获奖):获国务院表彰的综合先进加计10分;获省政府表彰的综合先进加计5分;获教育部表彰的单项先进加计5分;获省教育厅表彰的单项先进加计3分。

4.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实行扣减分:每发生一起赴市越级集体上访扣减1分;每发生一起赴省集体上访扣减2分;每发生一起赴京集体上访扣减3分。

5.对教育乱收费信访量排名前3名的县(区)取消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6.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二、奖项设置

全市设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县(区)奖项4个(参加全省年度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获得省政府表彰的县(区),另单列为市综合先进);单项工作先进县(区)奖项18个(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县(区)3个,义务教育工作先进县(区)3个,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县(区)3个,校建工作先进县(区)3个,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先进县(区)3个,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县(区)3个)。

三、考评办法

全市县(区)教育工作目标考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依据本考评办法建立工作台账,坚持重点督学、专项督查、台账记录与年终集中考评相结合,考评成绩向考评对象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评出年度教育工作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先进单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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