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安市2010
关于印发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字〔2010〕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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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府办字〔2010〕325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意见》(简称《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营行为,有效配置二手车流通资源,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一)设置原则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根据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公平公开、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设置布局
在全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均必须符合《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汽车保有量(2009年7万多辆)和二手车交易规模(2009年8千多辆),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其中市中心城区2家,县(市)1家;二手车经销企业5家以内,其中市中心城区至少2家。
(三)设置位置
市区主城区中心以内不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带并符合城市商业发展的规定。
(四)设置条件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③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④服务功能齐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⑤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⑥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市政府批准实施的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
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④能够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及提供售后服务,具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资质和场所;
⑤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⑥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设置程序
1、市商务局负责向社会公告(或向工商部门出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设置规划情况,据此,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吉安市2010-2015年二手车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经营者要在两个月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3、完成备案的经营者方可向税务部门领取相关发票。
三、保证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为了保证我市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正常经营,确保二手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要求》设立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创造二手车流通发展的良好环境,坚决防止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过多过滥,出现恶性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混乱局面。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建立竞争机制,提高交易规模及服务水平,改善消费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积极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营,为二手车市场提供丰富的资源并促进新车销售,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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