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萍府办字〔2009〕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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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66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对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调控,满足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服务统计范围、对象、内容、方式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全部第三产业以及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具体为: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名义上不是法人单位,但基本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类银行的省、市分支机构,各类保险公司的省、市分支机构,各类电信公司的省、市分支机构,各类邮政公司(局)的省、市分支机构,各类证券公司的省、市分支机构等。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是反映服务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同时辅之以实物量调查。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组织方式,采用全面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三、明确职责分工,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各相关部门统计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各工作部门具体分工见附件。
四、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界定调查对象和范围,及时给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记录,并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服务业统计资料,确保调查范围准确,调查对象全面,完成任务及时。要督促服务业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严格履行法定统计义务,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各级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应同时报送同级政府主管部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服务业统计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一级建立以市统计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为第二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在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要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政府统计部门要制订完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上报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萍乡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二00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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