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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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新余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㈠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㈢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㈣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㈠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㈡责令停产停业的;
㈢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㈣对公民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㈤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导致社会不稳定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㈠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㈡扣押公民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㈢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3000元以上,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0000元以上的;
㈣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3000元以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0000元以上的;
㈤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机关自作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之日起7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㈠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下同)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㈡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㈢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㈣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委托行政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由主办机关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备案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并附电子文本。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㈠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㈡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㈢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前款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其备案说明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况。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材料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㈠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暂缓登记,通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者重新报送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或者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登记,并通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
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构,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机构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备案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主体是否合法;
㈡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㈢程序是否合法;
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㈤决定是否适当。
前款规定涉及行政处罚的,还需审查是否与《江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机构对报备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限期自行撤销、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机构;对备案审查机构的书面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构提出异议,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研究处理。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作出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目录报送备案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㈠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的;
㈡拒不配合备案审查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㈢拒不按照备案建议或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㈣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目录的。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及《新余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备案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㈠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职责的;
㈡利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㈢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备案审查机构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情况。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格式)
××执法备字〔20〕第号
xx人民政府:
现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关于的行政许可(处罚、强制)一案上报备案。
附:1.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说明;
2.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副本/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机关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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