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余发〔2010〕3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一般工作人员。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区管辖人口3000户以上9人、2000-3000户7-8人、2000户(含)以下6人的标准配备。新设立的社区按实际管辖人口核定工作人员数量,随管辖人口的增加而调整充实。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

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㈡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推进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㈢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㈣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互帮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㈤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城市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各县(区)根据社区工作职能设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产生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通过选举和招聘两种方式产生。

㈠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㈡社区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含高职)以上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考试的,可适当加分或优先录用。

2.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区)负责制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方案,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街道、乡(镇)负责管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㈠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的订立。被选任或招聘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由所在街道、乡(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届期一致,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三年一签。新招聘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2.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严重失职、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应解除其劳动合同。担任了社区居委会成员职务的,劝其辞职,劝而不退的,应提交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进行罢免。

3.档案的管理。被录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档案由所在街道、乡(镇)管理,人事档案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建档管理,也可以委托人社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㈡工资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按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㈢退休规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5年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特别优秀的,经市、县(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继续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如继续聘用,续聘期间,按在职人员办法缴费;不再聘用的,可以自行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㈣教育培训。市有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正职进行培训,每人每个任期不少于2次;县(区)有关部门对社区工作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建设有关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街道、乡(镇)对社区工作人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每人全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7天。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培训情况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评、续聘、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鼓励和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和学历教育考试。有条件的地区对在工作期间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㈤考核评议。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社区居民满意度。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应在社区居民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乡(镇)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后,报县(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考核情况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负责制定,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发放。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加强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和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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