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14年8月4日第2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学习培训,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办法》是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确立了各项监督工作制度和职责,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做到“三个一”:即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学习研讨会,开展一次法制机构人员学习交流座谈会,组织一次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办法》所确立的监督原则、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提高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宣传《办法》的精神实质及主要内容,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熟悉了解《办法》相关规定,增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狠抓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创新精神在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形式、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以解决。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对监督发现的执法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执法违法典型案件要认真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曝光,以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通过行政执法监督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经常性地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领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落实《办法》要注重实效,关键在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经常研究和过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处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要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能力,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不断开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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