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鹰府办发〔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较好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监督不到位、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要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坚决杜绝损害群众利益情况的发生。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要坚持服务大局,始终以发展为中心,防止和克服保护主义、利益主义,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以临设机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名义对外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四)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我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协调解决问题、语言文字表达、应急处置和运用岗位专业技能等五种能力为核心,以执法岗位资质需求为标准,逐步实现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颁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六)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在行政执法中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和适用规则,并在执法案卷中加以体现。对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要主动、及时进行纠正;如不自行纠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八)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要使用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九)推进行政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目的。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十)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类别、执法机构人员等有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十一)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和证据规则,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十二)严格遵守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承诺的行政执法时限,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十三)推行法制审查及法制员制度。执法机关设立了法制科的,由法制科承担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审核把关职责;未设立法制科的,要明确相关科室负责法制工作,并指定法律素质高的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前,必须经过法制科或法制员对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审查。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流程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的实际运用情况,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标准、时限、办案流程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十五)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违法的,要及时责令纠正或者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的受理、办理制度,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较多的部门,要予以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政府及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十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执法人员岗位职责,切实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十八)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要根据《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赣依法行政办字〔2012〕5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监督指导、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积极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二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

(二十一)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赣依法行政字〔2012〕2号),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考评工作

(二十二)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严禁执法机关设立或下达罚没指标。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制度,要将行政执法业务列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及各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做好经验交流和信息报送工作,要将本地本部门的贯彻意见、执法制度、执法信息定期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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