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朝政发〔200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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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朝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奋战三年,再造朝阳”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我市优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1.2008—2012年,5年新增上市企业10户,着力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上市企业。
2.全市筛选50户达到或接近上市条件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跟踪培育,重点扶持。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市财政预算内安排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资助拟上市企业(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经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下同)股份制改造前期费用,奖励成功上市融资企业。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上市融资企业。
(二)制定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扶持政策
对朝阳境内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支持。
1.企业成功上市后,募集资金(包括首次发行及再融资)1亿元以上,并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经营项目,经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在省政府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基础上,由受益政府给予100万元配套扶持资金。
2.受益财政对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在上述100万元总额控制之内,分阶段给予拔付。
3.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改制后的股份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4.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尽快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5.拟上市企业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
6.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请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7.拟上市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优先保证煤、电、油、运等工业生产要素供应。
8.拟上市企业列入国家、省各类工业科技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受益财政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优先给予配套支持。
9.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其他政策性问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企业上市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成立朝阳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姚玉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确定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随时掌握本地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定期向市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各项政策得到全面实施。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联合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全市企业上市业务培训,针对重点企业进行辅导;负责与境内外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联系,搭建沟通平台;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内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后备企业倾斜。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上级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企业的扶持、奖励资金;对于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资委: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和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公司上市。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
市国税局、地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相关证明文件。
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在拟上市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的,符合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外经贸局、人民银行: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和信息归集工作,及时沟通协调上级部门做好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市科技局: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的科研改造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政策优惠。
市统计局:协助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企业各项指标统计,确定重点企业后备库并定期更新。
附件:朝阳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朝阳市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铁民市长
副组长韩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陈列副市长
成员董砚春市发改委副主任
姚玉民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任杰市科技局局长
陈世英市财政局局长、市国资委主任
秦娟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李德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国强市房产局局长
管绍华市经委主任
刘庆贺市水利局局长
杨景华市外经贸局局长
王秀云市环保局局长
武静波市统计局局长
付学市工商局局长
姜家瑞市国税局局长
闫林市地税局局长
孙文爽市人民银行行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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