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阜政办发〔2015〕95号
颁布日期:2015-09-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阜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做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由承办单位提出行政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第五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七条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实地调研,必要时可赴外地考察;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合法性审查会议,并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自承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复杂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若需开展实地调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可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有关材料。补充有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市政府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提报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为防止或者减轻可能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失,需要行政机关迅速采取措施事项和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决策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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