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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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将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切实保护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结合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全市校车服务的原则、重点和主体责任
发展全市校车服务和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部门监管、集中整治、量力而行、逐步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我市校车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发展校车的重点在农村,特别是偏远且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优先发展校车。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发展我市校车服务和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监管责任在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发展本地区校车服务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当做一件民生大事来抓。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并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经当地政府批准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二、排查清理在用学生接送车辆,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研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部门,对正在运营的学生接送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底数。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办理相关运营手续、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校车驾驶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乘车问题。
在排查清理在用接送学生车辆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交通部门配合,抓紧组织开展校车使用需求调查研究,对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配备的比例、校车运营的组织形式、过渡期时限、校车运营企业的组建、随车照管人员、现有的达不到专用校车标准但取得校车标牌的客运车辆的退出机制等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坚持并完善已有的校车运行模式,如绥中县农村校车公交化模式,建昌县初中小学进城集中办学与客运公司签署协议接送学生模式,建昌县宏峰小学、南票区东青卜小学等个人出资购车、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承担乘车费用模式,要不断细化措施,全面加强管理。同时,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在学习借鉴本地、外阜经验、做法基础上,研究探索出适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校车模式。要大力引进和推广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鼓励、支持和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政府要给予政策优惠。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调研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于11月初报市教育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备案。争取在“十二五”末期,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市地区的校车服务网络,校车模式由目前的绝大多数个人分散经营过渡到专业化、集约化、公司化的校车运营管理体系。
四、加强职能部门联合管理,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各项职责
(一)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经当地政府批准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等工作中要各负其责。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要求,并按规定时限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交通部门要对承担校车服务并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鼓励引入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审核。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工作中加强协作与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运行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联合进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住址和教育教学的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审核。交通部门要对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审核。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按规定时限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在用校车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其有效期为一年。
(二)严格校车通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部署警力,特别是在早晚交通高峰时段,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超员的,要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行政、交通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监控平台,实时监控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实现各部门、校车企业、学校和家长共享校车监控信息。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校车的其他机动车辆,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严格校车源头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指导督促校车运营企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运营企业,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未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各县(市)区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严格排查校车通行线路安全状况。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要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察,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检查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状况,交通部门负责检查道路交通和交通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提请当地政府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及时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为校车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开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共交通站点停靠的,要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公开“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或移交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把校车安全列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实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校车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等项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一)实行“校车检测”制度,让校车更加安全可靠。学校(幼儿园)自购校车时,要求将车辆所有人填写为学校(幼儿园)名称;学校(幼儿园)租赁(借用)车辆时,必须租赁(借用)有校车许可的车辆并签订租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校车源头管理,统一车身外观标识,督查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使用或租用校车的情况。严格实行学校每天例检1次,校车每月保养1次,每季度二级维护1次,公安部门每学期上检测线1次的检测制度,杜绝校车“带病”接送学生(幼儿)。
(二)实行“司机年审”制度,让最优秀的驾驶员驾驶校车。公安部门要严把校车驾驶员的准入关,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严格校车驾驶员准入审查制度,建立驾驶员档案,并实行“年审”制度。聘用的校车驾驶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心健康,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且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本地人员。聘用时,校车单位必须与聘用驾驶员签订详实的聘用合同及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实行“学生固座”制度,让学生乘车规范有序。要求乘车学生(幼儿)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各校车单位建立学生(幼儿)乘车台账,按校车核载座位数固定每一个乘车学生(幼儿)的车次和座位,实行学生(幼儿)“固座”制度,让其有序乘车。接送学生(幼儿)时,各校车单位将乘车台账随车携带,按乘车台账进行清点人数接送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各校车单位要将学生(幼儿)乘车台帐分别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严格按各校乘车台账进行路巡路检,督查“固座”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实行“跟车监管”制度,让责任心强的乘务人员跟车。每辆校车配备1名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按学生(幼儿)乘车台账清点人数,维护乘车秩序,监督和及时纠正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校车出现超速、超载、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带病上路等行为发生。
(五)实行“安全运行”制度,让校车安全运营。建立校车智能管理平台,校车要装配GPS监控系统和倒车警示装置。建立校车运行线路备案制度,各学校要明确每一辆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并分别报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应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校车服务提供企业、个体车主及学校应当认真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校车运行情况。
(六)实行“违章重处”制度,让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处。相关执法部门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从重从严处理,教育部门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校(园)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公安、交通部门对校车驾驶员严格按高限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无合法校车标牌),一律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实行“督查通报”制度,让校车管理阳光透明。每次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广播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全程参与,对校车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广播电视台立即播报,报社登报曝光,并跟踪报道处理和问责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横向通报,实行阳光处罚,严禁姑息袒护,并畅通群众对校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的渠道,使全市校车管理步入规范、良好的运行环境。
鼓励各县(市)区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校车服务与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起政府负责,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朱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年冠金、市教育局局长刘尚书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公安、交通、财政、质监和安监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县(市)区拟定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市校车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拟定发展校车的政策性规定;研究解决校车发展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县(市)区校车发展管理进行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财政部门要在购车、运营等方面给与一定补助,为校车安全运行与管理提供保障。各地要在今秋开学后开展一次校车专项整治,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对其他机动车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等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要不断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能,加强工作力量,统筹协调校车审批和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大力发展城市、农村公共交通,完善寄宿制学校配套设施建设与发展校车服务多措并举的方针。要不断加快公共交通建设步伐,为学生出行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调整工作,减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途中风险。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本级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及时通报校车安全违法、交通事故信息。
七、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考核、督导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编写校车安全手册,提醒广大学生乘坐校车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要深入校车运营企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要把校车安全条例纳入“六五”普法内容,营造有利于全市校车服务与管理的社会氛围。要把校车服务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考核和教育督导评估内容,加强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紧密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和“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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