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葫芦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15〕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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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葫政办发〔2015〕69号
葫芦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葫芦岛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政策扶持、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组织调查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病死畜禽违法案件。县级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内河流、水库、坑塘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要负责本区域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收集处理,调查死亡畜禽来源。跨市流入的,由市政府组织市畜牧局等部门协助省畜牧局组织调查;跨县(市)区流入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畜牧等部门组织调查。
二、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以及采取其他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同时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原有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点)无害化处理设施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不再享受各级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三、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市本级和兴城市、建昌县要建立公益性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应使用高温发酵法或化制法,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物的资源化利用。处理中心选址要符合环保和动物防疫条件,占地8—10亩,处理能力不小于2吨/日,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车间(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暂存冷库(不小于100立方米)、办公用房(不小于200平方米)、库房(不小于200平方米)、机动消毒设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配备密闭的病死畜禽收集车辆3—5台,建设10—20个简易的病死动物收集点(20立方米冷库)以及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处理中心要科学布局,周围建有围墙,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处理中心投资概算400万元,以企业化运作为主,开展无害化处理物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县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法覆盖的乡村、中小型饲养场,病死畜禽使用玻璃钢罐化尸窖法处理。处理罐罐体主要采用的原料应具备耐腐蚀、耐老化、不透水的特性,使用寿命应在20年以上;罐体在上方要设置两个以上投料箱,尺寸应达到病死动物整体投入要求,箱门要加锁;必须设置有害气体过滤、导气管等装置,排出的气体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每个处理点至少安装2个处理罐,总容积不小于40立方米,投资概算6万元。处理罐的安装、使用应在生产企业的指导下进行,生产企业要在每个县(市)区配备2—3台吸污车,用于清除处理罐废液废料,并负责处理罐的售后、维护等工作。
2015年,全市计划建设1个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2个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兴城市、建昌县);2016年,全市计划建设1个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附属收集系统,2个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附属收集系统(兴城市、建昌县);2017年,全市计划建设20个村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点和10个规模养殖场处理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畜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地区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
各地区建设的无害化处理项目要选用有依法注册登记企业生产的设施、设备。对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纳入省以上农机补贴目录,或者没有通过有关资质部门产品鉴定、不满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均不能享受省以上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的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扶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国土部门要依法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研究无害化处理后产物的资源化利用;国税、地税部门要落实国家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收费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能够实现正常运菅;涉农保险机构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为畜禽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各级畜牧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部门,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照2015—2017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实施方案,将相关补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由规模场扩大到散养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本地区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选址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畜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工作
进一步落实《葫芦岛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等工作。要强化养殖者防疫责任主体意识,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病率和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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