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10-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适时调整低保、五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确定。

(二)建立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镇“三无”老年人是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60周岁以上,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人;城乡孤儿是指本市城镇或农村常住户口,父母双亡、父(母)亡母(父)出走下落不明、母(父)亡父(母)判刑无监护人的0-18周岁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供养方式由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做到集中自愿,分散自由。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确定;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5%以上确定。所需资金,东营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其他县区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依法被收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城乡孤儿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城乡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由孤儿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停止政府保障。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乡孤儿成年后,城镇的按城镇“三无”老年人分散供养政策执行,农村的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执行。享受此供养政策的人不再享受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城镇“三无”老年人、城乡孤儿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先区后县逐步实行。

(三)积极实施专项救助。

1.临时救助。对遭受意外事故致使成员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0—20000元。因遭受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30000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同时具备上述情况的,不重复救助,按其中最高的标准给予救助。所需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2.取暖救助。对中心城不能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按当年市政部门规定取暖费价格,低保户按5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按低保户救助的70%给予一次性救助。对中心城能够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家庭,分别按一个供暖期800元燉户和500元燉户的标准发放取暖费补助。所需资金中心城由市和东营区财政按7:3的比例负担,其它县区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救助资金管理

每年10月份,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实施救助的情况,测算出下年度救助资金需求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困难居民救助金发放前,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困难居民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政部门要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要建立困难居民救助档案,定期公开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设立举报电话,坚决杜绝骗取、冒领救助金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规范救助审批程序

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员会初步审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各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及时进行复核,签署审批意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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