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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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泰安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根据《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坚持属地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老龄工作机构负责高龄补贴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包括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相关工作机构,下同)负责高龄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龄补贴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补贴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具体承办有关事务。
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所属有离退休金的老年人,分别在各自所在区办理领取高龄补贴。
第四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补贴。
全市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补贴为300元。
户籍在市辖区(包括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补贴为60元;其他县(市)90-99周岁老年人的高龄补贴标准,由县(市)政府确定。
老龄工作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提出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一)符合享受高龄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老年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户籍具体由单位管理的,持单位证明,向居住地的村(社区)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表应由本人填写,也可由直系亲属或村(社区)委员会代填写,但须本人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每季度末月5日前将初审花名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参加审查并出具意见;
(四)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复核,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复核通过的名单报市老龄工作机构,市老龄工作机构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准;
(五)市老龄工作机构核准后,由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生成《泰安市高龄补贴发放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将其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从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之日下月起发放;死亡的,从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
第七条高龄补贴资金采取“一人一折”以货币形式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各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每季度末将领取高龄补贴的对象名单、《登记表》及发放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予以拨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八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跨地区迁移户籍或死亡等情况的,由直系亲属向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并填写《泰安市高龄补贴注销登记表》(简称《注销表》),逐级报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向其发放高龄补贴。
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在迁入地重新办理高龄补贴审批手续。
第九条高龄补贴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除省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外,差额部分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县(市、区,包括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市辖区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按照市和区(包括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1:1比例共同负担;其余县(市)高龄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高龄补贴应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市老龄工作机构于每年年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012年的高龄补贴从7月份开始发放。
第十一条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市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
第十二条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应对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档,并尽快建立健全泰安市高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高龄补贴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上报新增、注销等情况。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任何人有权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老龄工作机构举报。
对骗取高龄补贴的,由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全额追回补贴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老龄工作机构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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