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43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10年,行政审批事项总数减幅达到20%以上,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时限进一步压缩,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和标准

按照合法、科学、规范、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市级各部门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调整的调整,该下放的下放。

(一)对非合法设定主体设定的许可项目,予以取消。

(二)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规定须经市级部门初审或审核后才能上报的事项,作为市级部门的“审核转报”项目。

(四)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而国家、省有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要求由市级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事项,予以取消。

(五)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由县级以上部门实施,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市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事项,应作为县级管理项目,予以下放。

(六)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市级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由市级委托或下放到县级管理。

(七)对同一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八)凡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予以取消或交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九)凡能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内部管理,审批对象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事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对外公布。

三、工作步骤

(一)清理上报阶段(2010年6月4日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清理精简工作原则和标准,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调整、下放的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附件1)、《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相关法律依据(规章以上的依据可不报)于6月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张昊宁;联系电话:6991219;传真:699121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市政大楼B5038)。同时,报送分管负责同志、联系人名单与联系方式。部门下属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

(二)审核阶段(2010年6月7日——8月15日)。〖HTF〗从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市级各部门拟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逐项研究、审核、确认,形成初步意见。

(三)公布阶段(8月16日——8月31日)。〖HTF〗由市政府法制办将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巩固市级政府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靠上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规定时限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20%的要求,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逐条对照,逐项审查,认真清理,确保我市行政审批清理精简工作顺利完成。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清理精简意见,或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通报。

(二)搞好协调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清理精简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市监察局要加强工作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清理精简工作整体推进。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职能交叉等问题,要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三)严格后续监管。清理精简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保留的市级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予以规范并公开,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对下放到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交接工作,避免权限下放期间审批和管理工作缺位。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权限,对擅自扩大、实施审批项目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精简意见表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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