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6失效日期:2019-06-3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决定

威政发〔2014〕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六、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七、第五条修改为:“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住所登记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住所登记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住所登记在荣成市的企业,奖励资金全部由荣成市财政负担;住所登记在文登区、乳山市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住所登记地财政按照1:4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意见。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材料。

“(六)制定、修订标准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依据。”

十、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资金拨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获得奖励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威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按照标准化工作情况,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申请标准化奖励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本“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前言”中除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确认的文件和证书。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表彰文件。

第五条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住所登记在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住所登记地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住所登记在荣成市的企业,奖励资金全部由荣成市财政负担;住所登记在文登区、乳山市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住所登记地财政按照1:4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六条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文本。

(三)标准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审查评审会议意见。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材料。

(六)制定、修订标准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依据。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持上年度开展标准化工作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资金拨付后至次年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获得奖励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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