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自1980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来,我市的地名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自然村名称、居民地名称消失,新生地名大量涌现,原有地名变更频繁,地名信息老化、内容单一、手段落后,严重制约着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对地名资源的需求。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任务
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原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具体内容
1.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具体为(1)行政区域名称(县﹝区﹞、乡﹝镇﹞街道);(2)非行政区域名称(农、林、渔场,工业区、开发区);(3)群众自治组织名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4)居民点名称(城镇、农村);(5)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公路、道路、汽车站、停车场、桥梁);(6)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名称(水库、水闸站、发电站、通信基站);(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名称(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8)建筑物名称(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建筑群,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9)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10)陆地水系名称(河流、湖泊);(11)陆地地形名称(山峰)。
2.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3.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4.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完善市、县二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5.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县(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搜集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县(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县(区)、乡(镇)政府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民政部门承办与有关部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按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部署,研究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市地名普查办职责:制定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和现势性。成员单位日常联系采取联络员及通报制度(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具体实施方案,2014年10月15日前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
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市、县(区)两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和县(区)、乡(镇)、街道两级地名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收集资料
以县(区)级政区为单位,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
根据国家及省、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完善数据库
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5.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九)检查验收
在省地名普查办统一组织下,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省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省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将出具关于各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市、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市、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积极稳妥地做好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世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海风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玉市民政局局长
宿权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组织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李春雷市编办副主任
赵通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苗泽峰市经信委副调研员
刘世勇市教育局副局长
姚文学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福月市财政局副局长
秦贵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向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胡建业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任宇市水务局副调研员
张卫星市林业局副局长
彭信轩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团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辉市煤炭局调研员
李雁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广全市统计局副局长
常增宝市旅游局副局长
臧风梅市宗教事务局副调研员
陈希明市文物局副局长
卢文义市217地质队副队长
高中元大同机场副总经理
李勇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谢林大同火车站站长助理
刘友芳市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组织党工委副书记宿权兼任。
大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与共享工作。
市编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本单位名称审核、提供代码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有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落实地方保障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以及县(区)、乡(镇)、街道土地权属界线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桥梁)等相关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交通运输类(公路、汽车站、公路桥梁、隧道)名称等相关资料汇总提供工作,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成果以及公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水利设施(池塘、水库、蓄〈泻〉洪区、水渠、堤坝)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井、泉、峡谷)名称,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陆地地形(山脉、山峰、森林)及林区、林场名称及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地名普查宣传报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的指导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风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相关资料的汇总提供,以及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217地质队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大同机场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大同火车站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大同境内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大同军分区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