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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同政办发[2010]19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建立我市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调控,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根据(晋政发〔2009〕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大同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市政府决定,收回因破产、淘汰、关闭、停产、转产、迁出、无偿获得指标满两年未动工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境保护局用于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储备。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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