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同政办发[2010]64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制订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同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监局2010年4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搞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完善监管,落实责任,做到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和证照过期,以及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决定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安排部署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市领导组

市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曾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张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郭福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

尉培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雁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二)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县(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办公室主任:幸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副主任:汪学礼市公安局

郭海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戎新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员:李香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尤卫东市公安局

孙印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福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检查的重点是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构成案件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时掌握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向,发现有非法生产苗头,及时打击。

3、质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进行打击。

4、工商部门依照《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21号)的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进行打击。

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各级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职责分工:

各县(区)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固定零售单位,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落实。

市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固定零售单位抽查督导,抽查率不少于30%;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五、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及安全承诺的落实情况。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别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经营储存设施的安全条件。

5、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违规销售等行为,特别是违规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违规销售A级产品、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等行为。

7、是否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现象。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情况。

10、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备。

(二)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检查的内容

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原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企业安全距离内的搬迁整治工作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六、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市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帐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组织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并采取以下方法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严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半年(2010年4月1日—2010年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经营单位要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2010年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县区检查的基础上,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接受省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的基础上,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30日),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责任,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九、工作要求

(一)这次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及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要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和细化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三)各县(区)要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在听取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区)上报的三类企业名单,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固定零售单位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附表4、5、6),并于6月30日前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及时向市领导组报送工作信息。每阶段结束后,要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报送本阶段整治工作信息,工作信息包括: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数量、重大安全隐患数量及所采取的措施、好的经验做法等。

(五)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写出专门报告,并建立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电子档案,附表1、2、3电子版报省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帮扶贫困农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