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9〕96号)精神,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水平和效率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处理不够规范、运转不够流畅等问题。根据王清宪市长“文件的报送要规范,要进一步明确强调‘一口进,一口出’的报送制度,规范文件流转程序”的重要指示和在新一届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关于规范工作秩序和办文程序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公文程序,严肃办文纪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报送制度,首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程序进行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公文以及少数特别紧急事项、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机关部门或机关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以送阅件、部门内部简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将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越过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直接呈送给市政府领导同志。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公文,一律使用正式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主送其他机关或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所有上报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均应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正文后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报送的公文原则上按请示3份、报告5份上报。
三、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稿一般由相关部门代拟,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签字把关。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并由涉及部门会签意见。文件在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前,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进行审核,规范性文件需经法制办审核。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一般要提前5个工作日。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签发未经审核的公文,杜绝公文倒转。
四、属于市人民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能够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向市政府请示。
五、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企事业单位越级上报的公文,隶属各部门或县(市、区)管理的单位需请示市政府研究的事项,必须先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以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名义行文报市政府研究。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不得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对未经协调、未经会签程序,多头报送,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格式不规范等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报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因不按报送渠道、不按规范程序报送影响公文及时处理的,由呈报单位负责;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行文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七、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要建立严格的收发文登记制度,完善对公文报送和流转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收文要履行签收手续,核对公文是否存在漏页和字迹不清等情况,准确记录收到时间、来文时间、公文标题、交办或转办人、急缓程度和密级等情况。发文要严格按照审签程序流转,公文正式签发后,统一由文秘科“一个口子”进行公文格式把关后按规定范围、时限及时印制和发送。领导阅批件统一由文秘科“一个口子”记录存档后,按领导批示要求发有关单位落实办理,同时将需要落实反馈件转市政府督查室落实办理。
八、市人民政府各位副秘书长、领导同志秘书、专送市长审签文件的机要人员收到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不应直报领导审签,而应转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办文程序进行处理。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模范遵守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程序,带头纠正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程序的问题。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办文力量,支持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大力推进办公网络建设,加快公文网上处理步伐,以尽早实现由目前纸质和电子公文双轨运行向全面使用电子公文交换系统进行公文处理的目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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