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10〕108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0〕10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晋中市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全市安全平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标准,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9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负责人履职考核、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教育、网格化监管、隐患逐月排查治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保障体系建设、责任追究处罚等10大专项行动。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成立晋中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
组长:张璞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志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畅志仁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建林副市长
雷党辰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古晓兵市长助理
李文金市长助理
成员:吴裕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郭润生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丰开成市安监局局长
郝先伟市监察局局长
贡琦市发改委主任
陈定堂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武志远市财政局局长
郑琪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宝中市煤炭局局长
苏耀中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许太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鹿建平市教育局局长
赵春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宏锐市水利局局长
韩文茂市林业局局长
侯东明市商务局局长
许彦德市编办主任
原亚军市司法局局长
张元存市卫生局局长
朱希伟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魏久琳市农机局局长
王玉萍市外事旅游局副局长
张如洪市工商局局长
常捍红市质监局局长
刘晓柱晋中煤监分局局长
王四小晋中公路分局局长
孙晋文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管延忠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刘贵海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张增翔榆次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郝向明太谷县政府县长
李丁夫祁县政府县长
李非忠平遥县委书记、县长
王怀民介休市政府市长
杨洪灵石县政府县长
郝鹏鸿寿阳县政府县长
丁雪钦昔阳县政府县长
杨建平和顺县政府县长
王兵左权县委书记、县长
卫明喜榆社县政府县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督促各行业各领域和各县(区、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全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查、汇总、通报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畅志仁(兼)
副主任古晓兵(兼)
吴裕华(兼)
丰开成(兼)
许太生(兼)
苏耀中(兼)
管延忠(兼)
三、实施方式及内容
(一)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动。(2011年初—2012年底)
安监部门和各行业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区、市)组织实施。从2011年1月—2011年10月为推动企业落实阶段,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率达到100%;2011年11月—2011年底为检查验收阶段,市、县分级检查,覆盖率100%;2012年为全面提升阶段,对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采取行政手段强制性落实,提升安全基础水平,基本实现主体责任到位率100%。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企业法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其他行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
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2011年6月前,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配齐“五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要配齐“三大员”(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取得相应资格证,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配齐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3.强化企业安全技术保障。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出现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炭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订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安监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性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连锁化改造,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督促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市直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予以强制性淘汰。对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在立项、审批、融资、征地等方面予以支持。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严重职业危害、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4.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有关各方责任。
5.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企业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市、县安监部门要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认真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积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综合分析,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强化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宣传,编办、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协调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6.加强班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可以直接决策指挥停产撤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因遇到险情时组织撤离,而给予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任何处分或予以打击报复。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职考核行动。(2011年起每年组织2次)
市安监局牵头,市直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组织,每年年中、年底对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职考核,对考核中特别突出的企业法人,由市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差的企业要在各媒体曝光,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实行挂牌制度,限期整改,直至关闭。
1.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强化企业法人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投入上的第一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六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在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知情权的基础上,每年初要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严格的企业安全投入落实机制。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投入专篇,年度财务预算中要有明确的安全项目和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并严格实施。要在企业中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把企业全员的安全责任与经济挂钩,促进安全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基层每一个岗位。要把高危行业企业法人履行承诺和安全项目及安全资金投入计划的落实,作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安全承诺、安全投入不落实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处。
2.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各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同时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企业负责人要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行动。(2011年初—2012年底)
市直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2012年6月底实现行业验收率100%,并定期动态调整;根据验收结果,2012年底前在各行业领域所有企业实行信用挂钩和分级监管。
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要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要把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的必要内容,纳入安全许可的准入条件,实行前置核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条件和产业政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先高危后一般、分级分步推进的原则,督促企业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在标准化创建和验收中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对在相关评价、鉴定结论、培训考核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4.推行属地监管和信用挂钩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2012年6月底前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级监管,对标准化程度高的、安全基础工作扎实的、安全有保障的,要给予优惠和保护;对标准化程度低的强化安全监管。评价结果向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
(四)开展安全培训教育行动。(2011年起每年循环一次)
1.实施企业负责人“万人培训工程”。从2011年起,每年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培训,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内容、事故案例等,提高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履职意识,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行政处罚。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
3.培养引进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环境,加强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逐年引进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和企业。
(五)开展网格化监管行动。(2011年初—2015年底)
在2010年全市推广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基础上,从2011年初在安全生产领域正式运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建立各级监管责任人定量担责、定期履责的科学机制,在2012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平台市、县、乡全覆盖,到2014年底完成安全乡村(社区)创建,最终建设本质安全城市。
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安全生产十项制度。对执行不力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和党纪、政纪处理。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直至关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将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危险性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继续实行市(部门)领导包县、县(部门)领导包乡、乡领导包点责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上工地工作制度,市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直部门和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县级部门和乡镇领导每周不少于一次。
2.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逐渐完善并推广灵石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经验,2年内建立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县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列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经费,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3.安全乡村(社区)建设。2011年初,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深入乡镇街道、村委会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全市安全乡村(社区)创建实施方案。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11年底,所有乡镇(社区)基本达到市级安全社区标准,20%的乡镇(社区)达到省级标准;2013年底全部建成省级安全社区,20%的乡镇(社区)达到国家标准;2014年底全面开展建设国家级安全社区活动。
(六)开展隐患逐月排查治理行动。(2011年起长期开展,每月循环)
1.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继续坚持不懈地执行隐患逐月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落实晋中市隐患逐月排查治理制度规定,每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分类建档,定期报告,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乡镇、县、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检查督促、定期逐级上报。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实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市、县查出的重大隐患由县(区、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挂牌督办,抄报市安委办备案,并每季度在本县(区、市)媒体公告整改进展情况。省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行业类别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市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告市安委办备案,每季度在市级媒体公告整改进展情况。所有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都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责任人、乡镇、县级部门和政府整改督办责任人、市直有关部门督导责任人。
(七)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动。(2011年起长期开展)
市直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长期性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特别是重点打击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关闭取缔的非法违法行业企业,防止死灰复燃。
1.加大企业现场执法力度。市国土资源、安监、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加大对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成品油经营等行业领域非法生产经营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无证、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等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2.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通全市“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要建立市、县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动态。
(八)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行动。(2011年初—2015年底)
1.完善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在日排查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按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完善应急管理。企业要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备案,2011年底前要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率100%。高危行业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足量的救援物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自觉防范事故的意识,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启动预案,立即自主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的要求逐步配齐配足应急救援装备。2011年底前配备满足应急救援基本条件的装备,2015年全面达到国家标准。抓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2011年底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基本建立并投入运行。2012年要有50%的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平台投入运行。2015年要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全面实现信息化全覆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得到极大提升。
(九)开展保障体系建设行动。(2011年初—2015年底)
从2011年初开始,市安委办牵头,市财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发改等部门分别参与,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大调研,在2011年底前就安全机构、投入、政策、规划等保障体系建设制定出具体措施,并从2012年起逐年落实到位。
1.加强监管能力保障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市、县、乡安全监管队伍。各县(区、市)要在2011年配齐安全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监管人员,建立全额事业编制的专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并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2011年底,市政府将把机构、队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市、县有关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科室,配备2人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并要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查车辆和办公通讯等设备,保障监管经费。要加强安监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规划〔2010〕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2.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各县(区、市)政府要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扶持,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把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列入地方科技计划,将安全生产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项目。“十二五”期间要加大力度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在实施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要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给予政策支持。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3.加快产业重组和企业结构调整步伐。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的支柱产业,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问题。各县(区、市)政府要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大型矿井,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资源利用水平。推广煤炭行业整合重组的经验,实施大集团、大企业战略,大力调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化水平。在实施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过程中,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要求改进设备、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成为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巩固的过程,在加快经济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过程中,提高全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县(区、市)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市直有关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十)开展责任追究行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认真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月通报、季发布、年中和年底考核制度,对各县(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奖惩,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镇和县级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通过严格问责,促进责任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将企业事故责任与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对于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规模以下的小非煤矿山、小建筑施工、小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律强制关闭。
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5.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健全完善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一般事故查处实行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制度,市监察、安监、煤监等部门要会同司法部门,定期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到位。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背景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地从大局高度来思考、谋划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学好、用好、落实好国家、省、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作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总纲,认清各自必须履行的职责,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列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点内容,切实解决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与依然薄弱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之间的矛盾,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安全愿望与相对落后的安全生产现状之间的矛盾,解决转型发展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突显的突出问题,解决安全生产传统、粗放、经验型监管和重在事后查处的突出问题,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改善、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二)学习宣传。市安委办要牵头组织专家宣讲团,深入各县(区、市)、各企业,采取讲座、座谈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迅速传达到基层、企业、每个职工。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各类企业要将学习宣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文件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各级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知道,全部从业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都知道,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
(三)强化落实。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召开政府常务会和安委会专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解、细化,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贯彻落实合力。实施重点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召开本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贯彻动员部署会议或举办培训班,对文件进行宣讲解读,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要围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制度、新举措,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并组织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实施。要大力倡导以点带面,各县(区、市)政府、各行业要把安全基础好、管理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企业选为典型,通过组织参观、学习、交流,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围绕推行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硬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四)督促检查。各行业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必须紧密结合行业和单位实际,逐条对照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差距,积极落实整改。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督查检查,对各项措施落实不力的企业,规定整改期限;对到期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市安委办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市)、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送市安委办(联系电话传真:3026350,邮箱:[email protected])。市安委办既要抓反面典型,及时公示、通报和依法严惩那些安全生产工作长期落后、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企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要注重抓正面典型,及时发现、总结和表彰那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态度认真、主体责任履行到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的企业,以点促面,推进整体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