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5〕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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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提高全市环境监管工作水平,持续提升改善全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中关于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明确监管主体、清晰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强化监督落实、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职责不明、责任不清为重点,按照“属地监管、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排污主体治理污染”的大环保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依法明确排污单位社会主体责任,有效强化县级政府环境监管主体责任,清晰划分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具体环境监管职责,在全市17个县市区、2个开发区管委会、17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和3112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一级监管网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二级监管网格,村(居)委会为三级监管网格。科学划定各级网格环境监管任务,清晰划分各级网格具体监管区域,明确制定各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职责,做到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盯,实现对排污单位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11月15日前)
制定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建设办法,确定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原则,明确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标准,提出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要求。
(二)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实施方案,确定各级网格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人及责任主体职责,建立确保网格化监管体系高效、依法运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建档造册。
市直各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本部门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规范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完善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规范,建立完善环境监管部门横向之间(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移交移送制度,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县市区要在2015年12月25日前,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2015年12月25日前,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三)全面实施阶段(自2015年12月31日起)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级网格巡查、查处、反馈、监督、考核机制正式运行。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各县市区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网格划分
1.一级网格
各县市区以各自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一级“网格长”,副职领导具体监督指导所分管部门和联系乡镇(办事处)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各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职能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
各县市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班子成员实行分片(村)负责相应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要充分发挥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县级职能部门已在二级网格单元设立的派出机构的环境监管作用,要求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协调、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各自辖区内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负责人为三级“网格长”,各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负责本辖区巡查和环境问题报告工作,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有条件的三级网格可以设置兼职环保信息员,负责本片区巡查和环境问题报告工作,环保信息员接受二级网格单元的业务指导。
(二)网格运行
1.巡查。二级、三级网格的责任人员和环保信息员对辖区内生态环境、排污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三级网格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对法定由县级政府处置的,由一级网格依法处置;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考核。要将网格化运行情况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逐级上报。
(三)网格监督
1.行政监督。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的,下发督办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及时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人大、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落实。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环保监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监管职责
1.各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市直各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要求,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见附件)。各县市区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各县级环境监管部门及环境监管执法派出机构环境监管职责。
2.各级网格环境监管职责
各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所有污染源依法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一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等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2)二级网格单元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小企业关停、秸秆禁烧、垃圾禁烧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在一级网格的指导及委托下,对辖区排污企业、生态环境、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生态修复等方面实施监管,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上报生态环境、排污企业、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秸秆焚烧、非法排污、违法建设等污染问题及新出现的污染源,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协助调查处理;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及时向上级网格和环境监管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等相关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临汾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领导组组长由岳普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杨治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发改、经信、财政、水利、国土、交通、农业、畜牧、工商、安监、住建、规划、卫生计生、文化、煤炭、电力、金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武卫东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张文清副局长担任。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划分、建立、运行、管理、监督、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在市领导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等情况。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做到下级网格定时向上级网格报告环境监管网格运行情况。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科学制定网格化监管运行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按照网格职责任务划分高质量完成环境监管任务。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网格确定的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环境监管工作。市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组将对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对各级网格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下达督办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对消极对待、消极应付,不能完成环境监管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视情节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市直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附件市直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责
1.市环保局:按市政府安排做好全市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协调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各县市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开展环境执法稽查;依法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上级转办、媒体报道等重点环境信访举报案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规范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市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进行查处;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进行查处。
3.市经信委:指导各县市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4.市财政局: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5.市公安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城市偶发性强烈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机动车辆等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对取得尾气排放合格标志的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进行处罚;负责车辆报废制度和黄标车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6.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加强土地整治和生态建设,改善土地生态条件;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
7.市交通运输局、临汾公路分局、临汾高速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清除公路水路污染物;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公路养护和公路运输扬尘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8.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并规定禁采期;严禁对违法企业私自供水;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水工程和水资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河道和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区水质的监督管理以及水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发生水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9.市农委: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指导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0.市畜牧兽医局:会同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监督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1.市工商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行使扣押、查封、取缔、责令改正等职权;会同质检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依法进行查处;会同质检部门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进行查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环境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12.市安监局: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注意与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水厂、水源保护区、河流等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防污染;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3.市质监局: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商部门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依法进行查处;会同工商部门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进行查处;会同环保部门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依法进行查处。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硬化出入口道路、建设污水沉淀池、配备清洗设施、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及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未按规定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进行查处;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监管;与市环保局配合负责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露天喷漆、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监管;负责市区街道、煤炭、建材等场所的防扬尘监管工作;城乡建设要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15.市规划局:在确定建设布局时,要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16.市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收集、院内运送、暂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17.市文化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18.市煤炭局: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实施监管。
19.市金融办:及时向驻临各金融机构传达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20.临汾供电公司: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违法排污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21.市气象局:会同环保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与环保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22.市审计局: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23.市教育局: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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