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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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四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煤层气、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焦炉煤气(以下简称“四气”)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申报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四气”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划与建设
(一)吕梁市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是市人民政府“四气”产业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机构,凡涉及“四气”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含“四气”规划、项目布局、产业发展等)均应由市领导组研究决定。具体工作由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气”产业规划的初审和上报,经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要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本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四气”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批准后,必须严格依照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二)《吕梁市“四气”产业一体化发展规划》和配套专项规划是审批(核准)“四气”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凡未列入规划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初审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提供主地(含临时用地)、水、电、气源等建设条件。
(三)“四气”项目建设应当以专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及省燃气管理相关的规定。管道供气的“四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供气实施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四)“四气”输、配、储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燃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五)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四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及管理
(一)所有“四气”建设项目(需国家核准或审批的除外),均实行省一级管理。按照省煤层气(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领导组批准的发展规划意见,市发改委按月将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上报的“四气”建设项目汇总报市领导组审定,并由市发改委按审定意见上报项目。
(二)“四气”建设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严禁垄断经营。
(三)政府出资的“四气”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其程序为:项目单位首先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并经市领导组同意后报请省发改部门审批。一项目单位依据省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市、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地震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手续。相关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市级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县(市、区)发改部门向市发改委报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初审并经市领导组同意后报省发改委。项目单位依据省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城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气许可手续,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许可手续。
(四)企业投资的“四气”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其程序为:项目单位首先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经市领导组同意后,市发改部门上报省发改部门。项目单位依据省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按规定分别向市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县(市、区)发改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初审并经市领导组同意后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单位依据省发改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城建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气许可手续,向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以及安全监管、地震等相关部门意见的项目,不予初审。
(五)市属企业的“四气”建设项目,跨县的长输管道项目,已列入《省、市加气站发展规划》的高等级公路加气站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发改部门申报,市发改委初审并请示领导组同意后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但需附主管部门及县(市、区)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地震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重点“四气”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长输管道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石油天然气行业甲级咨询资质;编制城市输配管网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市政公共工程燃气热力甲级资质;编制煤层气(天然气)加气站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具有市政公共工程燃气热力甲级资质,同时具有压力管道GCl级设计资质。
(七)“四气”项目获得核准或审批之后,两年之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核准或审批文件自动失效。“四气”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较大调整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单位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八)在吕梁境内从事“四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
三、安全管理
(一)“四气”企业必须建立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防控制度、突发事故处理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排除、处理各种故障和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二)“四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抢修电话。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三)“四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于第一时间通知“四气”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设部门报告,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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