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城市代征绿地是城市绿化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代征绿地管理,市政府决定对以往一定时期市区代征绿地开展清理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绿地清理收缴

(一)清理收缴时段及对象

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规划区内有代征绿地的项目(包括已征用实施、征用未实施的,尚未移交市园林局管理的各类代征绿地)。

(二)清理收缴办法

1.清理收缴城市代征绿地工作由市园林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配合。

2.由市园林局负责收集,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提供200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批准的代征绿地相关资料。未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市园林局申请,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

3.各被清理收缴代征绿地单位(已储备的除外)主动自行清理,于2014年4月30日前持所涉建设项目相关“规划手续”、“土地批件”、“勘测书”和“测量结果”等资料到市园林局办理代征绿地移交手续。

4.代征单位已经在代征绿地上进行绿化的,应连同绿化成果一起移交市园林局。代征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经市园林局同意,在完成代征绿地土地移交手续后,与市园林局签订认建认养协议继续管养。

5.代征绿地尚未拆迁的,由城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协调责成原代征单位继续履行拆迁责任并实施绿化。

6.因隶属关系调整、企业改革改制、单位合并重组等原因产权发生变化的,由当前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清理移交。

7.目前无法落实责任单位的代征绿地,由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移交市园林局;尚未绿化的,由市园林局负责实施。

8.擅自侵占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相应责任单位自行恢复。难以恢复的,由城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查处并提出补救措施。

9.在代征绿地上建成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予以保留,但土地权属不变。

10.各被清理收缴代征绿地单位要顾全大局,依法密切配合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拒绝移交。故意拖延或拒绝移交的,由市园林局负责依法收回。

二、代征绿地管理

(一)今后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和相邻受益原则,划定一定规模的代征绿地,并及时通知市园林局进行跟踪管理。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划将代征绿地直接划拨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实施绿化。

(二)凡经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代征的绿化用地,可直接供给市园林局;已办理供地手续的,变更给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提供相关手续。涉及征地补偿等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解决。供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市、区园林局按管理权限一年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所需建管费用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解决,或由受益单位以认建认养方式筹资解决。

(三)代征绿地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批准。代征绿地绿化由代征单位与市园林局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城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领导组,负责全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任在刚(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薛维柱(太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刚(太原市园林局局长)

成员:姜波(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肖新卯(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建堂(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主任)

杨继承(太原市小店区区长)

冯原平(太原市迎泽区代区长)

李浓(太原市杏花岭区区长)

李贵增(太原市尖草坪区区长)

杨俊民(太原市万柏林区区长)

尤天栓(太原市晋源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园林局。

主任:张建刚(兼)

副主任:白晓平(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王献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学军(太原市园林局副局长)

李定生(太原市园林局副局长)

各区应设立相应机构,协助市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工作领导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代征绿地清理收缴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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