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忻州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社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我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是指社区内中小型超市、菜市场、便利店(含直销菜店、平价菜店和放心粮油店等)、餐饮店(含早餐)、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医药店、维修店、再生资源回收店、代收代缴等业态,以及金融服务、休闲娱乐、健身、图书、音像、照相、文印等生活服务设施。

第四条:我市公益性社区商业网点是指社区内盈利水平低的菜市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含直销菜店、平价菜店和放心粮油店等)、早餐店、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代收代缴等业态网点。

第五条:市商务局是我市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按比例落实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所需配套的支持补助资金,确保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求

(一)必备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原则是便利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娱乐休闲,避免重复布点,结构失调,资源浪费。

(二)社区商业人均基本面积为0.7~1平方米。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开发力度的增大,逐步实现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比例不低于社区总建筑面积10%。

(三)布局结构一般以一至两个中型超市(2000平方米左右)为骨干,辅之以美容美发、洗染店、菜市场、便利店(含直销菜店、平价菜店和放心粮油店等)、餐饮店、家政服务、医药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代收代缴等必备业态,以及金融服务、休闲娱乐、健身、图书、音像、照相、文印等生活服务设施。

(四)社区内限制设置大型专业店、仓储商店、专业市场、购物中心、大型综合超市。鼓励发展本条第三款所提出的网点项目。

(五)餐饮、菜市场、洗浴、住宿、食品加工等网点应与居住楼分开。

(六)社区商业网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当将鼓励类社区商业网点项目的用地规模、用途纳入计划。

第八条:必备商业网点运营要求:

(一)诚信经营。社区内商业网点应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欺诈等行为。

(二)消费环境舒适。社区内商业经营场所整洁,门店招牌醒目规范,店内分区布局合理,商品陈列有序。

(三)企业管理规范。进销台账健全,进销渠道正规,食品安全保障,计量准确可靠,价格明示公道。

(四)服务质量上乘。各网点遵守国家法规,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社区居民满意度在90%以上(按服务人口1%调查)。

第九条:政策措施

(一)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社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居民生活必备商业网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社区内改扩建商业门面房,抵减拆除旧房(原门面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按规定落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落实国家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税收政策。

第十条:重点规划建设“15分钟便民商圈”。2014年起将建设居民驱车15分钟可达购物中心、步行10分钟可达超市和餐饮店、5分钟可达便利店和各类服务网点的“15分钟便民商圈”工程项目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严格社区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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