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忻州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卫生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政府支持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村卫生室相关政策制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人员准入、培训和绩效考核工作;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日常管理。

第二章村卫生室职责

第四条村卫生室在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以下任务: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筹资和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公示工作。

(七)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

(八)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九)承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

第五条人口在200人以下的行政村就近联办村卫生室。人口在200人以上的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独立经营,独自承担法人责任。

第六条卫生室业务用房500人以下的村不低于40平方米,500人以上的村不低于60平方米,做到诊断防保、治疗、药房三室分开,开展静脉输液业务应增设留观室,基本设备应满足开展业务需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投入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买的设备由乡镇卫生院登记造册管理,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所有;村医和政府共建的卫生室业务用房,房屋产权归村医所有。

第八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九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村民委员会从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中推荐,乡镇卫生院签约聘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十条聘用人数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千人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2人,人口每增加500人,可增加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应聘用女性村医。

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业务能力、健康状况、村民意愿等考核后注册聘用。

第四章村卫生室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负责为辖区乡村医生建立日常执业考核档案。对违法执业、公共卫生任务完不成、群众不满意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乡镇卫生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每半年对村卫生室进行1次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村公示,考核结果作为村医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注册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指导。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应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

有依据、进药有凭证、疫情有报告、预防保健工作有帐卡。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村卫生室的服务项目、服务量、服务收费、药品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农民健康档案等基础管理信息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所用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代购;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逐步规范收入、支出等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价格,并将药品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五章村卫生室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政府财政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项目补助经费;村医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400元,公开招聘的大学生村医不低于800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

(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应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财政应按行

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自2012年1月起,乡村医生在岗期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缴费补助,补助经费直接计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市、县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更新和维护卫生、医保信息化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包括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行政村调整为城镇居委会的,其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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