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州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阿府办发〔2010〕15号
颁布日期:2010-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州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0〕1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农村劳动力就业,帮助群众增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州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劳务开发力度,提高转移输出水平

(一)加大就地就近转移力度。围绕灾后产业重建、基础设施重建、重大项目建设、旅游二次创业、家庭服务业发展、“三百”示范工程实施、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等,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拓展就业空间。一是加强与州内企业的合作,在工业园区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因灾失地和因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搞好用需对接,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劳动力;二是结合牧民定居行动计划、交通、水电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千方百计挖掘就业岗位,为因灾失地和因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三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因灾失地和因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加强区域劳务合作。进一步抓好6个省对口支援我州的机遇,构建区域劳务合作长效机制,加大与对口援建省的长期友好合作,采取“定单培训”或“定向培训”模式培训技能人才,向劳务输出基地输送人才,促进灾区在外农民工稳定就业。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开辟新市场,促进我州新增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继续落实“2+1”劳务对接活动方案,加强我州与遂宁、眉山两市的用工对接和劳务协作。积极组织州内外用工企业参与我州开展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到州外、省外主要用工市场开展劳务推介和洽谈。

(三)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县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扶持方式,支持农民工创业,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对农民工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要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创业。重点扶持一批乡村旅游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有代表性的产业,增加就业岗位,帮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经济发展信息,兑现相关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发展。灾区农民工的创业应纳入“三农”发展支持范围,并依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9〕2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平台。继续推进地震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恢复重建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职介机构的作用,免费为农村劳动力发布用工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按省要求免费为8个重灾县每个乡镇培育1名劳务经纪人。

(五)建立对口联系帮扶制度。积极争取州直有关部门和省、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关心和帮助,与对口援建省、市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劳务开发联系制度,继续实行“2+1”劳务合作帮扶,在劳务订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寻求支持。

(六)鼓励州内企业吸纳灾区农村劳动力。对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的,根据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阿州财社〔2009〕130号)要求,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七)开展失业登记和救助。对失去工作满6个月的农民工,各县要开展失业登记;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没有参保的,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各县政府可按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二、增加投入,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八)创新培训方式。各县政府、州直各部门要按照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民工培训任务,组织好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积极探索新增劳动力职业培训新模式,我州继续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开展重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订单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送。劳务培训基地、技工学校、定点培训机构和用工企业要送培训到县、到乡(镇)。组织重灾区劳动力参加省、州劳务培训,注重开展转岗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

(九)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要以市场需求和农民工意愿为导向,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围绕灾后重建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重建,开展以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为重点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对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依托我州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大培训力度。一是针对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全面完成,仍需一批实用技术技能人才的实际,加强对水泥工、砖工、钢筋工等实用技能型人才的培训。二是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工业园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及我州急需大量高技能人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电力运行工、铝电解工、焊工等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培养力度;三是加大对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羌绣、藏织、唐卡画等工种的培训;四是积极开展常规性家庭服务、电子、缝纫等专业(工种)的培训;五是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六是组织有技术、资金和创业意愿的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十)增加培训投入。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培训支持力度并加强规范引导。各县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省和州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强重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2010年内,重灾县农民工申请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进行技能鉴定的,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和颁证。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十一)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打捆使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资金,全州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标准、培训补贴政策。以州、县为单位,由政府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州、县要科学确定具体的培训补贴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切实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稳定劳动关系。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挥执法、监督、促进、引导等作用。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程。

(十四)确保工资兑付。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治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

(十五)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开展贫困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六)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畅通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实行100%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重灾区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援助,快立、快调、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重灾区农民工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命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建立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实施帮困解难。各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辖区内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建立重灾区党员领导和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重灾区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八)搞好农民工公共服务。各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各灾区培训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九)加快推进重灾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重灾区农民工凡在省内城市务工连续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务工城市申请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掌握基本情况。重灾县政府要切实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各乡(镇)要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资金监管。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劳务开发、帮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要明确申领程序,严格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内外部监管。要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抵扣、滞拨、贪污等行为。

本意见自2010年4月28日起施行,至2015年4月27日有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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