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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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支出责任与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是指财政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财政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四部分。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年度执行中调整及上级财政补助给预算部门的各种资金,市级财政补助给县(区)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目标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科学,绩效管理流程规范。
(二)公正公开。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要客观公正,评价结果要公开。
(三)分类考评。对不同类别、不同性质资金在统一的共性指标体系下,合理设置个性指标,分门别类进行考评,点面结合,确保考评结果的准确性。
(四)务实高效。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制度及评价方式要切合实际,简便易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预期应达到的业绩标准、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
第七条绩效目标应当真实、准确、可行,量化指标、定性指标应当具体、细化和可衡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
第八条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结合当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部门预算年度内需纳入财政安排的资金项目,并编制绩效目标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部门申报的财政预算及绩效目标进行初审。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批复单位预算的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执行中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提出调整依据,同时报送调整绩效目标。
第三章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条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和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机制,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按批复预算内容支付资金。
运转类经费实行均衡支付,事业发展及投资建设类项目按项目进度支付,政府采购类项目按政府采购合同支付,不得超进度、超预算额度及擅自更改项目支付资金。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监管员制度,严格控制超投资、超标准和超规模建设。
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压缩结余结转规模,切实提高预算年度执行率。
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实现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预算项目设立的依据、工作任务;
(二)批复的绩效目标;
(三)相关部门验收依据和审计报告;
(四)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其他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分为预算部门的绩效自评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评价。
预算部门对一项财政预算执行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送市财政局备案审查。
市财政局对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预算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可以对重点项目、民生领域和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客观真实反映预算资金使用的产出和结果。
第五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奖惩制度。对评价结果优等项目,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给予通报批评,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九条每年四月底前,市财政局要将上一年度的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可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预算部门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中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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