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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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结合市委、市政府“项目攻坚年、产业提升年、开放突破年、作风转变年”四个年活动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准确把握执法价值取向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普遍开展行政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1.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2.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正确运用合法、正当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
3.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保障行政相对人充分行使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
4.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5.权责统一。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要求,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各部门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轮训,各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当年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新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前,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不少于5天。要做好学习培训记录,把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作风转变年”的要求,端正态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切实解决部门与部门之间执法推诿、执法争议久拖不决等问题。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作风整顿,进行自查自纠,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十不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要防止形式主义,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一贯性,改变运动式执法、突击执法等做法,使行政监管和执法活动常态化。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行政执法形象
行政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各部门要按照文明执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在2012年9月底以前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并推行。要加强执法礼仪培训,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执法着装的规定,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标志、装备,做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饮酒后执法或作出有损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切实做到文明执法,树立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五)完善激励机制,调动行政执法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创新内部行政管理方式,从执法岗位特点、履职尽责需求出发,科学设立评判指标,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实绩、业务技能、社会评价、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并建立相应激励机制,将执法人员执法数量、执法质量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晋级提拔等挂钩,进一步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一)全面正确履行行政职能
行政执法工作要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融合。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强化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2012年12月底以前完成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确保正确履行自身职能,做到行政管理不越位、不缺位。对于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重要领域的违法案件,要认真严厉查处。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委托执法
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各部门要对照《德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办法(暂行)》,在2012年12月底以前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委托执法情况向同级政府法制办申报备案,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要在2012年12月底将同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广汉、中江等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城管队伍集中、统一、高效的优势,探索依法将执法地域范围向经济发展较快、城镇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乡镇扩展延伸,合理规范城管部门的职权,完善城管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实施后评估工作,结合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及时申报调整。尚未开展的地方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各部门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对现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调整,使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要体现出适用自由裁量权标准的相关内容。
(五)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在加大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切实解决各类行政检查过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从2012年10月1日起,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检查行为管理制度,每次检查前应向分管领导报告检查理由,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行政检查程序参照执法调查取证的程序进行,检查完毕后应形成详细笔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每半年对本部门(科、处、室)的检查记录进行一次装卷归档。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管一般应在年初制定计划,定期进行,监管检查记录应归档装入行政许可案卷。原则上每次检查人员不得超过三人,不得一人实施检查。非情况紧急,不得在临近下班时到企业进行检查。
(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关知识,提高职业敏感度、职业责任心,强化协作配合,准确对违法案件定性,及时发现和移送符合条件的案件,保证移送案件质量,确保移送案件资料、证据完整。要认真做好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及时准确录入相关执法信息数据,确保平台建设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
三、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要求,将本部门非涉密行政执法权力基本信息、运行的法定程序、违法行政的投诉举报方式等完整、准确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未公布的非涉密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台帐
各部门应根据《德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分类建立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监管、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收集整理,确保台账资料统一保管,统一制作,统一归档,做到台账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规范调查取证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要求。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完善执法告知制度
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五)规范实施行政强制程序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六)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
行政执法文书不得以通知、通报、公告、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除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的,要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要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进行充分说理。
(七)重视和完善执法文书送达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填写应规范、要素齐全。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八)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功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采取建议、辅导、提醒、指导、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执法活动,引导相对人自觉依法办事,促进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和谐和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倡人性化说理式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要提高现代科技、信息化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网络化。
(九)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凡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审查(审批)制度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件在调查完毕后,作出处罚决定、强制决定前,应当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重大疑难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同意。
(十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结果信息披露制度
对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其他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公众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各地、各部门应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披露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充分发挥部门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
市级部门要按照《研究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纪要》(德府阅〔2012〕12号)“市级各部门要配强法规科(处)长,建立法规科(处)长列席局务会议制度”的要求,完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大胆开展工作,加大对本部门和下级的行政执法指导力度,主动向领导汇报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好部门内部法制监督、法律参谋和助手的职责。
(二)严把入口关,认真执行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德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办法》规定,协助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工作,市级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本系统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要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具备相应法律素养的优秀人员进入行政执法队伍。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证件申领初审工作,坚持公共和专业法律知识同时合格才能申领执法证件的规定,杜绝临时人员、非执法岗位人员申领执法证。要开通并落实专人负责“四川省法制业务综合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按时进行证件年审,实时更新IC卡执法证件信息,保证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的准确、完整。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要在2012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地执法人员的清理统计工作。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凡未按规定申领、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的部门,或混合使用国家部委证件的部门,应在2012年12月底以前按要求向同级政府法制办申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
(三)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规定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是政府法制机构实施执法监督的重要方式。各部门在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日内,按《德阳市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行政处理决定书、案件调查(审结)报告、主要证据等相关材料上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对备案案件要认真进行备案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要认真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围绕依法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交通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明查暗访、个案监督等方式,提高监督效果。
(五)认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
按照《德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暂行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层级检查、监督检查三个层面,自我评查由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评查面应达到100%。评查实时进行,案卷归档完毕即实施评查,评查记录和评查结果应与执法案卷随同保存。层级检查由市级部门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查面达到30%。市级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并积极指导下级部门开展评查工作。全市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交叉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应将评查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
(六)建立案件回访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要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备案、评查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的行政相对人的联系方式,建立案件回访制度,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抽取部分案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回访,回访内容应包括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执法程序、执法效果等方面,回访的结果作为对部门实施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进一步完善措施,畅通外部监督渠道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各部门要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和接待场所,开通网络举报投诉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和投诉提供便利。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要依法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办要与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实现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共享。
(八)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责任,对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把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规范评议考核工作,将社会评价与内部考核相结合,切实提高评议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九)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客观分析行政执法活动问题和规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四川省法制工作报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上报。各部门每半年应将行政执法情况上报同级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制办汇总后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本级政府。
(十)注重行政执法理论研究
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规律性和事关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通过调研、研讨、征文等形式开展行政执法理论研究,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准则,实现行政执法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指导转变,由个别性规范向制度性规范的转变。
五、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机制
(一)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一线执法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各部门要统筹协调,精简后勤保障人员,采取轮岗、选调等方式充实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增加一线执法力量,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二)执法重心下移,解决执法缺位问题
市级部门要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在合法、权责一致的原则下,合理划分行政执法管辖级别,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交由县级部门实施。各部门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进社区、进乡镇活动,走出办公室,在本部门执法领域内要经常性开展巡查活动,主动了解掌握行政执法线索,确保行政监管职责正常履行,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解决基层、边远乡镇地区行政执法缺位问题。
(三)保障执法经费,配齐必需执法办案器材
行政执法所需办案业务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挂钩。各部门内部对行政执法办案所需开支要优先保障,要通过内部调剂、新购等方式为一线执法队伍配齐必需的办案取证设备,落实解决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办案交通工具。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四个年”活动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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