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发〔2011〕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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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
一、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防止随意检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检查备案。凡进入上述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检查。
本制度所称涉企检查备案是指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年初未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的依法确需开展涉企检查的备案。
四、未被列入当年年度检查计划依法确需开展的涉企检查,需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经信委备案核准后方能实施。
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进行的具有保密性的专项检查、经举报后急需查处的突击检查、以及行政机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违法嫌疑等特殊情况确须立即检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可先实施,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案手续,并说明原由。
六、涉企检查应当填写《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载明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原因、依据、时间等事项,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经信委备案。
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由牵头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七、涉企检查应当向企业发放《涉企检查明白卡》,告知检查人员、内容、原因及依据、投诉渠道、是否备案等事项。
八、涉企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检查范围实施,做好记录,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分管领导。
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九、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以协助整改、规范管理为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管理权限可处可不处的,不处罚;可重可轻的,从轻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涉企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严禁利用检查吃拿卡要,严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金礼物。
十一、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2.《泸州市涉企检查明白卡》
附件1:泸州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sfbf/201103/20110314110611_59621.html
附件2:泸州市涉企检查明白卡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sfbf/201103/20110314110611_59621.html
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制度(试行)
为加快产业园区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泸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进驻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泸州化工园区、四川合江临港工业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泸州轻工业园区、泸县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需要政府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服务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预约办理(以下称预约服务)。
二、企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可以通过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
三、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预约服务登记管理。对企业提出的预约服务,应当受理。无法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四、政府有关部门受理企业预约服务后,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协商约定服务时间和地点,并一次性告知必备条件、应当提供的资料和主要注意事项。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约服务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企业说明理由。
答复及说明可以采取当面、电话、网络等方式,但应做好记载备查。
五、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提供预约服务的监督检查。
六、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效能问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一)能够提供预约服务不提供的;
(二)对预约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答复的;
(三)对提供预约服务附加不当条件或要求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情形。
七、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登记表》
附件:泸州市企业预约服务申请表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sfbf/201103/20110314110611_59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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