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宜宾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2〕1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制订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力度,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技术保障,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辖区内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50个以下的区县,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50个(含50个)—100个的区县,要配备3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100个及以上的区县,要配备4名以上专职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尽快建立稳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机制。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自然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产生的经费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支出。各地应积极向国家、省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同时应根据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调查、应急抢险、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等,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加强监督)

(三)强化监管责任,避免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避免因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要坚决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因当地政府对工程建设监管不力从而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宜宾电业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指导监督)

二、加强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报

(四)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我市地处川南地质灾害易发区,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深入、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要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其成果要能满足当地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对已查明的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地质条件复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力量开展勘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纳入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区县政府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申报入库及项目实施,指导督促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措施)

(五)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机制建设。

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积极协作,构建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其主动预防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加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的布设,并加强设备的更新维护,在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逐步建立完善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的布设。(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负责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

三、加快专职监测队伍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六)加快推进专职监测员队伍建设。

各地要在健全群测群防队伍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的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员的建设,将专职监测员补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合理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根据各隐患点灾害规模、威胁人数,地形地貌条件等具体情况,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聘用1—3名专职监测人员,开展汛期24小时监测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加强专职监测员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专职监测员防灾知识水平和监测基本技能,让专职监测员在搞好监测工作的同时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的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到受威胁群众。(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负责指导各区县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七)加快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各地要整合各方资金,加快推进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各地要大力推行主动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生活补助。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宜宾电业局等加强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八)加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市、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进度,尽快构建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等基础工作,积极争取将我市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且不符合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分期开展工程治理。(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九)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各地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适当提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水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加强监督)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果断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突发、高危,且一时难以治理或难以开展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果断开展应急处置,排除危险。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各区县政府负责,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加强指导)

(十一)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合理配备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为各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202地质队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二)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扩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培训范围,根据不同人群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各部门及各工程建设单位每年应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区县每年汛前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各区县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市教育局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灾演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宜宾电业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分工协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负责并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区县、乡镇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应激励政策,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重任。(各区县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加强支持、指导)

(十四)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乡镇政府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因洪水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全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扶贫移民工作局、宜宾电业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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