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台州市单位卫生管理标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单位卫生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台州市单位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单位卫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卫生的基础工作。为切实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努力营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行政村等单位。
第三条单位卫生管理包括卫生组织管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环境卫生、重点设施卫生及除害防病等。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要求
(一)组织管理: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经费、人员落实,活动经常,有记录。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资料,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烟标志,控烟措施落实。干部、职工卫生行为良好。
(三)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环境整洁,道路平坦,下水道通畅,做到绿化、美化。办公室、会议室、仓库、值班室等保持整洁,天棚、过道、楼道等场所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旅店、美发美容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职业防护措施落实,排放的“三废”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四)重点设施卫生:食堂整洁,库房堆放整齐,食品卫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公共厕所结构符合卫生要求,清洁卫生无尿碱、无蝇蛆、无臭味,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垃圾通道封闭,垃圾箱整洁、密闭,垃圾日产日清,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五)除害防病: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防鼠、防蝇等设施到位,蝇、蟑螂、鼠、蚊防控效果达到《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试行)》要求。定期组织职工健康体检,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
第五条单位卫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改善本单位卫生面貌,保证单位卫生达到规定标准,并积极参加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依法组织的卫生创建活动。
第六条单位卫生实行属地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对单位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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