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台政办发〔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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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和省、市药品安全管理及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起深化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标,以积极创建、动态管理为原则,进一步巩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成果,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和谐新台州建设。
二、创建目标
通过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力求实现药品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的工作目标。
三、考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建设、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与运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化、药品市场秩序整治、药品安全宣传教育、药品安全满意度等六个方面。具体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
四、申报与命名
(一)申报条件
申报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辖区两年内无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2.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
(二)评定方法
开展创建活动的乡镇(街道),按申报条件和考核标准,逐条对照,形成自评报告,填写台州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申报,经市创建办初审,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11月开始由市创建办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活动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创建办在组织考评前,将委托第三方进行辖区药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60%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不作现场考评。
(三)奖励办法
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命名,同时列入县(市、区)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是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载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开展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网络监管体制,制定计划、落实措施,扎实做好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的各项工作。要责成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照工作目标和任务,逐一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各项目标的责任主体和参与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通过试点示范,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创建活动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推进社区药学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普及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安全消费。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企业落实第一责任。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表彰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客观及时地曝光违法案件,督促药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与和谐的监管环境。
(四)坚持注重实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现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要严格按照30%的比例(包括去年通过考评的第一批示范单位)开展创建活动,根据创建申报条件与考评标准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全面开展,争取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对去年通过的第一批示范单位,今年将组织复评。
附件:1.台州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考核细则
2.台州市药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申报表
附件:台政办发〔2011〕53号
http://www.zjtz.gov.cn/zwgk/xxgk/001/03/0306/201105/t20110504_97617.shtml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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