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2009〕108号
颁布日期:2009-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高温季节,正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期。为严防动物疫情发生,有效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扎实部署防控行动

今年以来,我市有效防范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变异毒株、奶牛A型口蹄疫的传入,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春季防控工作检查中,部分地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规模猪场只开展了一针免疫,有些甚至没有免疫,免疫效果不明显;从上半年开展的两次免疫抗体集中监测中发现,生猪口蹄疫的免疫效果一直不理想;春季集中免疫后已有部分畜禽超过免疫保护期,新补栏畜禽等易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当前生猪等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生猪养殖出现亏损,部分养殖场(户)对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有所放松;国内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数量不断增加,对生猪生产的威胁逐步加大。随着高温季节到来,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各道防线。

各地要迅速部署开展一次高温季节重大动物疫病补免和消毒灭源行动。要对新补栏、免疫抗体不达标的畜禽开展集中补免,做到不漏一处、不存死角;对养殖场、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一次集中消毒灭源工作;同时结合当地疫病实际流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猪链球菌病等地方流行性疫病的免疫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立即行动,确保在8月1日前完成。

二、强化责任,推进动物防疫工作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疫病监测,是每个养殖场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地要进一步研究方法,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强化养殖场的主体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加强防疫巡查,进一步提高巡查频度和免疫抗体抽检的覆盖面,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养殖场(户)的评估,对辖区内各重点养殖场(户)要分户建立起饲养动态、疫苗免疫、抗体监测和防疫巡查等监督工作台帐,定期评估各养殖场(户)履行法定防疫责任的信用情况和疫情风险;要抓点示范,着力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对规模养殖场(户)的科学监管方法,逐步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工作制度,及时总结推出一批监管工作先进典型和动物防疫示范场,以点带面,全面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三、规范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以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为重点,切实抓好检疫监管措施落实。要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做到检疫程序、检疫操作、检疫记录、检疫出证、无害化处理监督“五规范”。全面启用《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调运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08〕15号)精神,健全、落实风险评估制度,规范调运秩序。要强化监督检查,深入推进活禽市场整治,加大对动物及其产品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养殖等环节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落实经费,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精神,对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注射疫苗、疫情测报等其他防疫费用,各地要列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及时追加因国家取消动物防疫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后相应减少的动物防疫经费。要继续执行风险评估制度,规范调运秩序,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继续实行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的补助政策:对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的疫苗免疫经费,按财政体制由市、区各分担50%;泰顺县、文成县和洞头县的疫苗免疫经费按实际免疫情况,由市财政予以补助40%;对其他5个县(市)的疫苗免疫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补助20%。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6日前将高温季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传真至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董信田,电话:86068720,传真:86068700)。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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