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0-10-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6日生效日期1980年10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和增加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并按照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相互对进口商品和劳务给予最大限度的必要便利。
第三条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进行交易的商品以可兑换的自由货币支付。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规章许可范围内,为对方举办商业展览提供一切便利。
第六条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在进出口下列货物时,互免关税和其它税收:
一、样品和宣传品,其中包括宣传所必需的广告影片;
二、装配工人为修理或装配而进口的工具和设备,但不得出售;
三、永久或临时展览的物品,展后退回。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一个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换意见,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六日(回历一四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特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威特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外贸部长工商大臣
李强阿卜杜勒·瓦哈布·奈菲西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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