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2日生效日期1986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考虑到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在发展中国家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和加强双边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经济技术贸易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

第二条混委会的职能如下:

1.巩固现有的合作领域。

2.探讨缔约双方在经济技术贸易关系的合作新领域,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1)农业、畜牧业、自然资源、工业、矿业、能源、交通运输方面的经济合作。

(2)贸易

3.研究和解决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条缔约双方的代表团均由部长级(包括部长、副部长)率领。代表团成员组成由缔约每一方各自决定。

第四条

1.混委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特别会议。混委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举行。

2.每次会议的议事日程和议题至少在每次会议开幕前一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3.混委会将采用自己的程序规则。

第五条在混委会会议召开期间,双方团长可以指定有关官员组成若干小组委员会,就经济技术贸易合作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建议。

第六条混委会达成的协议将记录在经双方同意的会谈纪要中。如有必要,双方也可签署协议、议定书或换文。

第七条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照会另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予修改。

第八条本协定签字后将立即提交批准,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六年。

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六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拓彬迪·姆瓦卡瓦戈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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