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7-04-20 | 失效日期:2001-01-0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7-04-20 | 失效日期:2001-01-09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铁路专用线日夜装卸车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7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为促进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货物,加快铁路车辆周转,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道,下同)必须开展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业务。铁路专用线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劳动力以及照明、机械等设备,日夜二十四小时连续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铁路车站应为铁路专用线夜间及节假日装卸车提供服务。送车的预、确报要及时、准确,取、送车作业要快速、安全。
第四条铁路车站与铁路专用线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现有设施的效能,并根据日夜装卸车的需要,修订或重新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五条铁路专用线单位如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影响铁路车辆取、送时,铁路车站应按《上海市铁路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车辆延期使用费。
第六条除铁路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影响外,由于铁路车站预、确报不准确等原因,致使铁路专用线单位不能按时装卸车的,铁路车站应免收车辆延期使用费,并承担有关单位的等工损失。
第七条铁路专用线单位根据货物批量大小、装卸难易等情况,每辆车可分别提取一至四元的夜间作业补贴,发给参加夜间装卸作业的职工,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元。此项费用从加班费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0日
延伸阅读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