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徐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常态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为把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加强常态长效管理,防止疫情反复,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典防治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团体、基层组织密切协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大力开展各项非典专业防控工作,巩固已取得的防治成果,保持我市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思想不麻痹,领导不削弱,工作不松懈。各地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继续坚持单位负责制、属地负责制、一把手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

(二)市及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保持和完善非典防治指挥体制和专业防治机制,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和防治任务。

三、办法与措施

(一)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控机制

1、认真做好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工作。

隔离医学观察对象为:经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由其居住所在地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实施。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人员对密切接触者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并询问、观察有无相关症状。

健康检测对象为:经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观察病例的一般接触者。责任单位为其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每日测量体温1次,如有发热等可疑症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如无异常,不得进行隔离和变相隔离。

2、科学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公路客运、铁路及民航部门的卫生检疫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省际公路卡口的设置及撤除由市非典防治指挥部根据省政府决定执行。

3、调整和规范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继续保留一、二、三类发热门诊;继续实行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类发热门诊的发热排查机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诊疗程序;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各项防控制度和措施。调整后不再设立发热门诊的医院,要认真做好终末消毒,同时仍应保留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隔离设施,作为后备医院。

4、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强化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处置能力。继续执行疫情报告“零距离”和流行病学“关口”前移制度,在三类发热门诊派驻专门人员,对二类以下发热门诊巡回调查,缩短病例发现和报告时间。

5、继续实行非典疫情举报制度,坚持群防、医防和自防相结合。

(二)健全非典疫情监测和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非典信息报告体系。实行非典防治信息员制度,各级政府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非典防治信息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报告非典疫情及相关动态。

2、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和村级的四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实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制度,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及时将非典疫情及相关动态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在全市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中建立非典疫情监测点,由各类发热门诊每天将发热病人的收治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统计技术及时进行分析,建立和完善疫情预警预报制度。加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逐步创造条件开展非典型肺炎血清学检测工作。

4、继续实行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和即发即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

(三)强化医疗救治体系

1、加快改造和扩建市传染病医院和各县(市)、贾汪区人民医院传染病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有关设施和防护措施。市传染病医院负责全市非典病例的集中收治和市区临床观察病例的医学观察工作;各县(市)、贾汪区临床观察病例的医学观察由各县(市)、贾汪区人民医院或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院负责;铁路系统和列车乘客中发热人员的医学观察由徐州铁路医院负责。临床观察病例的收治和排除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定点医院应在无新发疫情的情况下,彻底进行终末消毒并恢复正常诊疗工作;同时要随时做好应急启动准备。

2、加强对各类发热门诊的督导检查,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全面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部的感染管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事件的发生。各级各类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3、加强全市急救医疗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急救车辆、抢救设备、器材的配备。

(四)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各类公共场所必须加强日常卫生管理,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科学规范地进行消毒,保持清洁卫生;空调系统必须定期清洗消毒,场所新风量必须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学校、旅游、交通等系统及农民工的防范非典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积极普及非典防治法规和常识

1、大力宣传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增强人们的依法防病意识,把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进一步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普及防治非典科学知识,使防治常识入社区、到农村、进家庭,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公民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动员、人人参与,讲文明、破陋习、树新风、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纠正不良生活习惯,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清洁环境,清洁家园,改善城乡卫生环境。

四、经费与物资保障

(一)市、县(市)、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金制度,保证非典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

(二)市、县级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为非典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需的救治药品、消杀药械和防护设施。分别建立市、县级疾控中心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紧急救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器械、消毒和救治药品、防护物品、检测试剂等,保证防治工作的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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