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安监局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安监局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安监局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安监局《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二○○四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政办发〔2004〕33号)部署,拟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由副市长张庆平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秦剑平、市安监局局长倪建明、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曹永华任副组长,市经贸、安监、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通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由曹永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分工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其中桑拿浴室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它场所由文化部门负责。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其中营业性餐馆专项整治由经贸部门负责,其它场所由旅游部门负责。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其中商场、超市专项整治由经贸部门负责,室内市场由工商部门负责。
(四)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其中,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专项整治由教育部门负责,养老院由民政部门负责,医院病房楼由卫生部门负责。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由安监部门负责。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筑,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整治。
四、整治重点
(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识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它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它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求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没有安装推闩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物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物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过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4月底至5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要通过召开会议、发表电视讲话、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治工作分工,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迅速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协调,对相关部门从事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整治标准和方法。各地、各部门要于5月15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整治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5月16日至7月15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分工和要求,迅速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逐条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工商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建筑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6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自查工作情况统一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分组交叉开展抽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上一年度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隐患,要作为重点,跟踪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彻底完成整改。7月上旬,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督查。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检查督办工作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按期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7月16日至9月30日)
在第二阶段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尤其是省、市、县(市、区)挂牌督办隐患,以及检查督办中发现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营业性场所,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当地政府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整改难度较大或不能按期整改的,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督查验收(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验收,重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列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考评范畴,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迎接10月底省政府组织的重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整治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各司其职,督促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做到整改措施不完备不放过、整改计划不落实不放过、火灾隐患不消除不放过,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二)强化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要督促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适时开展疏散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疏散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预案是否科学可行,员工、群众是否真正了解掌握疏散逃生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整治氛围。新闻、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进展情况,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及时进行报道,树立正面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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