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4〕117号
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
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
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
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市
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
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
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
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
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
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
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
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四条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
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
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
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
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
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
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
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
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
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
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
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九条三区的预算支出,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
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
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
准。
第十条在三区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
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
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
府审定。
第十一条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应当
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
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
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
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决算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后,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
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
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
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
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
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
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
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市人大常
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
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
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区决算后20
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决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
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三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
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
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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