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7〕01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

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服务外包是当前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积极承接国际服务

外包,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是加快我市与国际经济接轨、培

育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举措,

这对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我市城市定位具有重要意

义。我市科技实力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经济外向度高,具备了

大规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有利条件。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

发展的机遇,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国际化引领、

市场化促进、信息化支撑、法制化保障的发展方针,以滨海新区

开发开放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强政府引导与

政策聚焦,促进服务外包与其他产业融合互动,加快构筑与国际

港口城市相适应的外包服务体系,促进天津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把服务外包作为“十一五”期间天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通过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提升服务业发

展能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着力打造产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服

务外包集聚区;引进一批国内外大型外包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本地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把天津建设成

为国际一流的服务外包基地。

到2010年,全市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出口额在2005年的基础

上实现翻两番,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16万人,引进、培育年营

业额超过10亿元的大型骨干企业3至5家、超亿元的企业50家。

(三)发展重点。以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为重点,培育一批能

够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以高端市场为重点,巩固

并发展对日本、韩国的外包业务,大力拓展欧美市场;以打造布

局合理、分工明确的服务外包示范区为重点,推进市开发区、市

高新区、保税区等一批服务外包集聚区建设,高起点规划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东疆保税港等服务外包区域;以目标产业为重

点,加快发展面向航运、物流、金融、保险、教育、医疗卫生、

旅游等行业和网络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城

市公共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软件开发与外包,金融、保险、财务、

人力资源后台支持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需求管理和客户服务等

业务运作外包,系统操作服务和技术支持管理服务、研发设计外

包,游戏动漫与创意设计服务外包;以提高服务外包人员素质为

重点,加快建立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扩大各层次人员培训规模,

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服务外包人才。

二、整合优势资源,高起点打造服务外包聚集区

(四)制定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加紧制定全市发展服务

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区域和实施步骤,在土地、通

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预留充分发展空间,促进技术、

人力、政策资源的高度集成。各区县、经济区域要围绕总体规划,

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制定各自发展计划,明确实施重

点。

(五)加快创新服务外包政策体系。围绕深入落实滨海新区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结合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方向,有

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海关监管、外汇管理、规划保障、融资担

保、知识产权保护、财税促进政策、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加紧出

台创新措施,形成便捷高效、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加快服务外

包发展的政策体系。

(六)培育认定服务外包示范区。制定服务外包示范区、服

务外包园区标准,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向示范区或园区聚集,力争

在3年内扶持建立5个服务外包示范区,鼓励引导区县发挥区域优

势,建立10家各具特色的服务外包园区。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符

合条件的服务外包集聚区进行服务外包示范区和服务外包园区的

认定。

(七)设立全市支持服务外包发展资金。至2010年,全市每

年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不低于2亿元。其中,市政府每年将

从财政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应届大学

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的支持;市商

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信息化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

门有关专项资金将部分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企业认

定及企业产品认定、企业市场开拓,为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对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进行

奖励;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保税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入区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和补贴;区县政府设立的现代服务业

引导资金,也要支持服务外包园区建设,对在园区建设公共服务

平台、购买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租用的,给予一定的

资金支持。

三、扶持行业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八)对服务外包企业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

的企业,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给予审批和登记便利,以方

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不涉及准入审批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文件、证件及企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需

要准入审批的,有关部门在提供快速优质服务的同时,积极协助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根据

审批文件、证件及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X”。

(九)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财税等政策支持。

⒈对在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⒉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上述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⒊对新开办的从事应用软件开发外包的内资企业,可比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1号)中“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

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

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⒋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

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

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

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

⒍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

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

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

⒎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

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

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

享部分。

⒏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所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

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⒐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

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

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

租房补贴。

⒑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

构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对其租用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给

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

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⒒对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

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

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

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

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⒓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

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

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

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⒔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

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

短折旧年限。

⒕滨海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授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

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

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⒖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

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

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

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开发

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

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⒗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

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

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

年。

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

转让过程中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

其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⒙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

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

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调

整优化各种专项扶持资金支出结构,逐年提高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的比例;支持本市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助资金,在

申报时予以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安排服务

外包企业。

(十一)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

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建立市服务

外包担保基金,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

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予以资金支持。服务

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

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

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

(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

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

认证等。

(十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举办环渤海服务

外包交易会。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

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利用现

有各种海外渠道,特别是发挥海外华人、境外留学生的作用,建

立境外接包网络。

(十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

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

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

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十五)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更为完善的基础设施。服务外

包示范区要努力实现双回路供电、自备发电机、双备份网络系统

和足够带宽的国际数据端口。积极创造条件,在服务外包示范区

建立海关监管的公共保税测试中心、保税实验室或大型企业内的

保税测试中心。

(十六)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的外汇管理服务。服务外

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部门放宽对服务

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其外汇收入可全额留存;

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

(十七)给予服务外包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对新成立

的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

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为期3年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第1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降低3个百分点,第2年降低2

个百分点,第3年降低1个百分点。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的,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核定交费。

四、加强教育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服务外包人才

(十八)加快高校服务外包相关学科建设。发挥我市高校专

家集聚的优势,整合相关学科资源,设立服务外包研究方向。高

校相关专业的课程设置要加大服务外包知识讲授的比重,加强服

务外包技能的训练。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企业管理、

设计艺术、计算机软件开发与应用、医药、外语等一批高水平学

科,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十九)建设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在地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中安排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用于培训服务外包实用人才;

拓展天津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功能,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服务

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充分利用和提升现有公共实训基

地,培养服务外包企业急需的实用技能型和创业型人才;吸引、

鼓励国际知名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开展服务外包培训,重

点培养研发、管理、市场开拓和面向日、韩、欧、美的中高级人

才。

(二十)鼓励开展多种方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企业

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及人才定制、人才资质、国际认证、相关法

律、行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培训。将大学生就业工程与服务外包

发展规划目标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大学生参加服务外包

培训项目,参与服务外包企业假期实习和勤工俭学项目,促进大

学生就业。支持校企结合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习项目,经市

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应届大学(含大专)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

学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补贴;对其

他新上岗员工参加服务外包岗前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

50%的补贴。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服

务外包培训所自支的15%的培训费用,经考核通过的,由地方政

府返还。

(二十一)吸引服务外包高级人才来津服务或创业。将服务

外包高级人才列入全市重点吸引人才范围,在户籍管理、出入境

管理、子女教育和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高级人才来津

创办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天津市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项目启动

经费支持和市人才发展基金委托的金融机构贴息贷款。大力实施

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本市服务外包等部门聘用的具有大学本科

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或其研究成果获国家

专利并被我市采用的,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

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

国内外人才,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职称评审(考试)、

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

学、购房购车、税收等方面,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

挥人才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为服务外包人才提供人事代理、人

才派遣、人才测评、人才推荐、猎头服务与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

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为服务外包发展创造优质环境

(二十二)成立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

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

长,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市交委、市教

委、市滨海委、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

公安局、天津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质监局、市

统计局、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市外汇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

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的负责

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

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和协调全市服务外

包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促进、行业自

律监督、企业守法经营的运行模式。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发

展的政策规章,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

量。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开展信息咨询、市场拓展、

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

保护,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服务外包企业创造良好的

经营环境。加快制定天津市专利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充

分发挥天津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职能,有效利用

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热线,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

度,帮助和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十五)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

外包信息网,搭建服务外包交流平台,加强对服务外包的研究,

及时了解服务外包企业需求。利用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类

媒体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六)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建立服务外包

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实施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为国家和我市服务

外包发展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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