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106号)及《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实施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依法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综合管理。
(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五)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
(六)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七)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
三、活动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工作力度,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
(四)广泛深入开展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增强防护能力”为主的安全教育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10月25日~10月31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在这一阶段要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二)实施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整治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认真找差距,重点检查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情况及现行的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登记、建档,按标准进行整改;对不适应企业现行状况的旧规章制度要认真清理,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抽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五、考核评定
(一)考核分优秀、达标和未达标3个档次:91~100分为优秀;81~90分为达标;80分以下为未达标。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为本次达标活动否决条件:
1、重大危险源未建档评估和重大隐患未如期整改的;
2、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3、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对年内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管理,取消评比先进单位资格;对开展集中整治活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存在事故隐患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经营的单位,依法严处;对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单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安全生产管理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主任:刘洪轩(兼)。
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并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把集中整治综合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地址:市政府南楼111室;联系人:芦迪;联系电话:699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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