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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