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镇江水泥厂迁建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镇江水泥厂迁建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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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镇政办发〔2005〕2号
关于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镇江水泥厂迁建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丹徒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建设局、规划局,市土地收储中心、散装水泥办公室、墙改办公室:
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镇江水泥厂(以下简称上铁水泥厂)迁建项目是我市2005年为民办实事工程,该项工程现将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4年9月29日,市政府与南京铁路分局签定了《关于上铁水泥厂迁建项目合作协议》。为加快推进上铁水泥厂停产搬迁项目进程,确保2005年10月底前新厂竣工投产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原上铁水泥厂停窑停产。现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市污染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1996〕66号)精神,明确上铁水泥厂迁建项目的扶持政策如下:
一、上铁水泥厂现厂区规划可用土地上市拍卖后,扣除上缴部分及土地交易手续等必要费用,余下部分均返还给上铁水泥厂用于迁建项目建设和有关职工的安置费用。
二、南京铁路分局将镇江南门至上铁水泥厂铁路专用线土地移交镇江市后,市相关部门应积极变现,对该地块变现后的收益适当比照上铁水泥厂土地变现优惠政策,返还给南京铁路分局,主要用于上铁水泥厂迁建项目及职工安置。
三、上铁水泥厂搬迁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含人防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基金)先征后返,作为上铁水泥厂的投入。
四、上铁水泥厂搬迁项目使用原镇江钢厂国有划拨土地及原长江水泥厂集体土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作为上铁水泥厂的投入。
五、上铁水泥厂迁建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当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额地方财政留成部门返还期限为三年。
六、上铁水泥厂现厂区土地未变现前,垫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7000万元,其中:项目开工前先垫付6000万元,项目开工至6月末再垫付1000万元。
七、市相关部门和丹徒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项目上报核准手续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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