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甬政办发〔2006〕149号
关于印发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2006年度卫生改革与发展,落实分级负责的医疗卫生事业举办体制,现根据《宁波市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5〕179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照实施。
二、考核依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甬党〔2003〕16号)、市政府《关于加大卫生投入,创新发展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决定》(甬政发〔2005〕46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3〕13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7号)等。
三、考核内容
(具体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平时不定期评估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集中考核前先由各县(市)、区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材料报市卫生局;然后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
(二)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市)、区卫生工作完成实绩、工作力度、政策到位情况,市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附件:2006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备注
一、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12)
1.每年召开一次由政府领导参加的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卫生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和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网络。
4
3.落实卫生工作督查机制,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4
二、制订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8)
4.制订和实施区域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江东、江北、海曙区除外)和“十一五”卫生规划,重点抓好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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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市政府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办医。
2
三、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5)
6.县(市)、区级医院年度平均每门诊人次、每床日药费控制在2002-2004年的平均药费水平。
5
四、优先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20)
7.认真落实三年统筹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实施方案。
4
8.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格率达到70%;农村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合格率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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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推广城乡社区责任医生制,社区责任医生覆盖率达70%以上;五个县(市)和镇海、北仑区社区卫生服务门诊量占总门诊量达到50%以上,其它四区同比增长8%以上。
5
10.制定并实施农民健康体检和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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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社区卫生服务满意度达到85%以上。
4
12.在探索双向转诊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优化内部管理机制方面有创新经验。
加分
五、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10)
1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指标和农民工参保扩面指标,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县(市)要加快医保政策向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着手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实施的医保政策。
3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
4
15.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救助经费除外),人均不低于3元;设立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库,统一发布医疗救助相关信息。
3
16.探索建立小病受惠机制,不断扩大受益面,努力提高补偿水平。
加分
六、落实公共卫生工作(18)
17.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非典、人禽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霍乱、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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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死亡率≤17/10万,婴儿死亡率≤12‰。
3
19.以食品卫生、职业危害和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4
20.大力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城镇建成区落实除四害工作措施,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
4
21.创建卫生单位、卫生镇(乡、街道)、村活动;
加分
七、加大卫生投入力度(27)
22.卫生事业经常性经费占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比上年有所提高。
3
23.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建立每人每年10元的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
3
2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经费按每服务人口15元标准补助;其预防保健人员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3人的配置标准实行全额补助。
5
25.县级疾控预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保机构(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人员)和献血办等公共卫生机构按全额预算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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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政府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在编人员按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
4
27.对列入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单位建设项目,属公共卫生的,要列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投入计划;属医疗机构的,要加大投入力度。
4
28.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确配套的经费,必须按规定予以配套,及时安排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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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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