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7]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安委办《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意见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双基”(镇、街道、经济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简称“双基”)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双基”工作的落实,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形成监管严密、基础牢固、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依法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环境,特对我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镇(街道、经济区)基层安监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加强镇(街道、经济区)基层安监建设关系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延伸到镇(街道、经济区)、村(居)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机构、制度、装备和法制建设,把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防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对辖区安全生产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负全面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纳入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与有关各部门、各村(居)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熟悉掌握辖区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数量以及危险程度等安全生产情况;要定期召开(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事项和解决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辖区安全生产隐患,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二)切实建立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抓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实际,明确规定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与要求,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要加强安委会的督办和协调作用,对辖区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研究解决,及时督办,及时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切实加强镇(街道、经济区)安监机构、安监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各级政府安全发展的直观标准。各区、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基层安监建设力度,严格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府办〔2006〕267号),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安全生产执法车辆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执法设备,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提高建设水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村(居)安监机构建设,做到每个村(居)有1至3名具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企业巡查监管、数据登记统计、建立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等工作,并配备专用电脑与市、区安全生产网络联网,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延伸到村(居)和企业,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
(四)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各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及时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制定整改措施、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完成时限及质量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以政府名义挂牌督办,坚决落实整改。对安全隐患失察、失职造成后果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考勤制度。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考勤制度,对辖区企业实施全面巡查。要明确巡查任务、责任和要求,对巡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要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巡查监管的重要依据;要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辖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安全生产特点和现状,以及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建立日查、周查和月查制度。各镇(街道、经济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辖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至少要每月参加1次,并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查督办,不断改善安全环境。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安全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根本大计。各镇(街道、经济区)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和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常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安全生产不同特点开展安全咨询、安全服务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七)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我市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各镇(街道、经济区)要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师资力量、完善培训措施,重点负责组织辖区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增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严格督促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要严格督促和检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处理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和请示报告制度,对辖区企业报告或群众举报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重大节日领导要亲自参加值(带)班,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安全情况和处理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减轻事故损失,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经济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对应急预案每年组织1次演练,熟悉掌握应急救援程序和工作要求。要督促辖区内危化、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以及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超市、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中型工矿商贸企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检查落实。
(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镇(街道、经济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职责要求,明确执法程序、内容和措施,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巡查人员监管水平。要加大安全生产巡查和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漠视职工权益和生命健康、甚至以生命换取企业利润的违法行为,积极维护辖区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要加强请示报告,对危害安全的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执法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并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的重要措施。各镇(街道、经济区)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活动,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工作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佛山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考评指引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事故发生机率等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在开展安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开展复评工作。依据复评情况划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A、B、C、D4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科学分类监管。
二、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基础,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总监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秩序。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行业、各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与属下各个部门、各单位、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各环节、各生产岗位,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投入措施,正确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根据企业发展和安全要求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或复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素质。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切实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各类企业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和有关专业要求,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使全体从业人员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和自我保护常识。要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险措施。没有经过安全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确保职工生命安全。
(五)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是实现企业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类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要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检查和维修制度,努力提高安全性能;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积极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类企业要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规定和佛山市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意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安全工作标准以及包括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在内的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规范管理上等级、创水平。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企业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与职业卫生等设施、设备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检;企业租用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原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动租赁厂房、场所使用性质,安装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要求;企业不得在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与商店、职工宿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企业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生产经营厂房、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
(八)落实安全生产经济管理政策,承担安全生产风险责任。各类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和不同规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后要及时按额补足。
(九)关心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各类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支付事故补偿金;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保障安全与防护有关事项;必须虚心接受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职工安全生产,不得违章指挥并强令从业人员违规生产;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是推进我市平安社会的建立,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整合力量,切实有效地推进“双基”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双基”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安全监管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政策文件和措施,督促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情况。各区、镇(街道、经济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分管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选择企业进行“双基”试点工作,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探索安全生产监管的新办法。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双基”工作,明确开展“双基”工作任务与责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规定和企业规范化管理要求,制定试点方案和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双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行业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三)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不断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管理政策和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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